(說明:本表僅供各縣市審查民宿申請案參考使用,請各縣市政府根據個案所須簽會單位,及實際業務需要,增刪相關欄位使用)
民宿登記申請案件審查表 (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須於 月 日前辦結)
名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縣市 鄉市鎮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審查 單位 |
審 查 事 項 (相關條文) |
審查意見(請勾選) |
不符合規定情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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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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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 |
位於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地區或非都市土地(任一地區)(認定上如有疑義時,請逕行增加欄位,加會相關主管機關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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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相同名稱 (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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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數原則5間以下,或特色地區之特色民宿客房數在15間以下 (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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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證明文件(第21條)、房價、旅客住宿須知、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第23條)、旅客登記簿(第25條)之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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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公園 |
位於國家公園區且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 (第5條)(非位於國家公園區者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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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
位於得設置民宿地區之非都市土地且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 (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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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 |
位於得設置民宿地區之都市土地且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 (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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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 |
須為合法住宅或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之合法農舍 (第10條第1款)(地區之認定上如有疑義時,請逕行增加欄位,加會相關主管機關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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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第10條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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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第10條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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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樓地板總面積原則一五○平方公尺以下,特色地區之特色民宿樓地板總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 (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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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設施符合規定 (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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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 (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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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
經營者須有行為能力且無特定犯罪紀錄 (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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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單 位 會 章 |
審查單位 |
局 長 |
副 局 長 |
課 長 |
承 辦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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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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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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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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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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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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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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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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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審查 結果 |
□不符合規定:□限期改善 □退回申請 □ 符合規定:通知繳納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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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副 局 長 |
課 長 |
承 辦 人 |
審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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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環保、衛生、旅客登記簿、房間價格、旅客須知、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設置等歸屬登記後管理事項,縣市政府於審查核准登記後,通知經營者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列為定期不定期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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