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解釋

 【民宿管理辦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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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及保護區得否設置民宿(91.10.18營署都字第0910064143

§

非都市土地整幢住宅建築物,一、二樓經營餐飲業,三、四樓住家空餘房間可否申請民宿登記91.10.8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69

§

民宿如有附屬餐廳、商店…等,其面積是否均應合併計算,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另民宿場所申請登記,是否應依消防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91.10.7消署預字第00910016226

§

民宿申請登記案件,是否應經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91.09.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6476

 §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消防法第七條之適用,其裝置、檢修,是否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91.9.9消署預字第0910013674

§

目前可否以農舍建築物提出民宿登記申請91.8.30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28

 

九十一年解釋令: 91.08    91.09   91.10   


 

九十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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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

台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及保護區得否設置民宿

 

 

 

按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及保護區申請設置民宿之規定如次:(一)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住宅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市)政府依同條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住宅區申請設置。(二)商業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商業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市)政府依同條文第九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商業區申請設置。(三)風景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得於風景區使用之項目,並無民宿乙項,是以,目前風景區上不得供民宿設置。關於建議放寬風景區供民宿使用乙節,已納入本部刻正辦理之上開施行細則檢討修正案中考量。(四)保護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於保護區設置之使用項目,並無民宿乙項,是以,保護區不得單獨申請設置民宿;惟其使用性質如屬依條項第十三款規定,申請於保護區設置之休閒農場之住宿及餐飲設施,應可並予設置。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營署都字第九一○○六四一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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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

非都市土地整幢住宅建築物,一、二樓經營餐飲業,三、四樓住家空餘房間可否申請民宿登記

 

 

 

按「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附件一規定辦理。前項附件一所定許可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由該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規定,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容許鄉村住宅,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鄉村住宅得作民宿使用,準上,有關非都市土地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上之合法住宅建築物,字得申請民宿使用,至一、二樓經營餐飲業,三、四樓住家空餘房間可否申請民宿登記,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查認定。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五一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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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民宿如有附屬餐廳、商店等,其面積是否均應合併計算,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另民宿場所申請登記,是否應依消防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

 

 

 

按民宿消防安全之設備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為民宿經營之規模(面積、客房數)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具旅(賓)館之使用性質時,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及防焰等事項」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九三三號令頒之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決議業有明定,故民宿實際經營之規模,逾申請核准登記面積、客房數、用途,如具旅(賓)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消署預字第○○九一○○一六二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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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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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七條

民宿申請登記案件,是否應經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

 

 

 

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明定:「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又上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本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業有明定,應依規定辦理。

二、

本署參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二九一三○九五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案由三決議明示:有關民宿(及六間至十五間之特色民宿)均列歸屬為H2類組,其建築物設施依H2類組有關規定辦理。又查H2類組係屬住宅、集合住宅等,其為六層樓以上者,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自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六四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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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消防法第七條之適用,其裝置、檢修,是否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法第七條訂有明文。惟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辦理民宿登記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得以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消署預字第九一○○一三六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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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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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

目前可否以農舍建築物提出民宿登記申請

 

 

 

查為因應交通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實施「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但書開放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得供作民宿使用之規定,本部(地政司)刻已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訂中,且經有關機關於旨揭會議討論通過,同意於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工業區除外)、林業用地(工業區除外)、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農舍」增列「民宿」為許可使用細目之一,又上開會議涉及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細目之檢討作業,本部當儘速召開後續會議及辦理法規修正發布事宜,俾農舍核准作為民宿使用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五一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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