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觀業字第1033003312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觀業字第10330036311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鑒於高雄市氣爆及澎湖縣復興空難事件衝擊當地經濟,爰提供誘因鼓勵旅行業者開發當地套裝旅遊商品並組團赴當地旅遊,創造消費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早日恢復商機及榮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觀光發展基金。
三、補助對象及範圍:舉辦國人赴高雄市或澎湖縣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補助內容:
(一)符合前點規定者,得依下列項目及額度申請,由本局核實列支補助:
- 1. 餐費:每位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 2. 住宿費:每位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3. 交通費:每團為每日交通租賃車費二分之一。
(二)每家旅行業每月,申請最高以五團為限。
五、審核基準:
(一) 旅遊團體:由旅行業組團至高雄市或澎湖縣觀光旅遊天數兩天一夜以上,每團應有二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且需住宿於當地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二) 團體旅遊行程安排之景點,每日至少二個以上補助範圍內景點。每一景點需提供於入口處或可資辨識之處半數團員以上彩色合照一張(人員臉孔及出團業者旗號應清楚可辨)。
(三) 赴高雄市團體旅遊行程規劃,至少須包含前鎮區或苓雅區景點(如三多商圈、高雄展覽館、八五大樓等)、百貨業、農特產品商店、伴手禮、手工藝品店等採購點。申請撥付補助時,應提供符合前款後段規定之照片。
(四) 餐費:須符合第三點規定範圍內之合法餐廳業者。
(五) 住宿費:須符合第三點規定範圍內之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六) 交通費:國內合法租賃車費。
經本局審核後,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基準者,逕為駁回其補助申請,未符合第四款至第六款補助項目規定者,該筆費用不予補助。
六、申請流程:
申請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出發日起算一週前,先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表【附件一】、總團費支出預估表【附件二】及旅遊行程表,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函復同意補助款後,受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完竣三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
(一) 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三】。
(二) 申請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餐費、住宿費、交通費)。
(三) 領據【附件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五】
(四) 旅遊行程表、旅客名單、旅行團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 切結書【附件六】。
(六) 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附件七】、照片【附件八】: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前項補助相關申請文件,應以正本核銷,如僅能檢附影本者,須加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並敘明理由。
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局將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
受補助者,經查核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追繳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費。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旅行業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計畫申請,且申請補助旅遊團體之出發日最遲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其違反者,不予受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修正生效日前提出申請且未經本局審核完成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生效後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得適用修正生效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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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補助申請表
申請公司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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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
□綜合 □甲種 □乙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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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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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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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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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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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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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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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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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團日期 (_日遊)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旅行團體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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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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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旅遊補助地區 |
高雄市□ 澎湖縣□ |
景點名稱 (每天2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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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計算方式 |
餐費□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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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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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費□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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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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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書件:□總團費支出預估表【附件二】
□旅遊行程表
此致
交通部觀光局
申請公司:
公 司 章: (請蓋本局原登記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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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章: (請蓋本局原登記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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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團費支出預估表
(請填寫預估之本次旅遊團體總支出團費)
名稱:○○年○○月○○日至○○日(高雄市或澎湖縣)旅遊團補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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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旅行社(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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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項 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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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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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會計 公司負責人
(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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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補助款撥付申請表
申請公司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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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
□綜合 □甲種 □乙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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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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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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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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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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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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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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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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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團日期 (_日遊)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旅行團體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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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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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旅遊補助地區 |
高雄市□ 澎湖縣□ |
景點名稱 (每天2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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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計算方式 |
餐費□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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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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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費□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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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
新臺幣 元 |
檢附資料:□1. 領據【附件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五】。□2. 旅遊行程表、旅客名單、旅行團責任保險單影本。□3. 申請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指申請補助費用之相關憑證或收據,如僅能檢附影本,須加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並敘明理由)。□4. 切結書【附件六】。□5.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請全團團員及攝影者簽名)【附件七】、照片【附件八】。備註:1. 以下文件請提供A4 格式,按規定勾填並依序裝訂於後。2.活動結束後3週內檢附領據正本及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為利會計年度核銷,請儘早於103年12月20日前提出核銷申請或提早告知核銷經費,聯絡人(02)23491500#8228洪小姐),並將本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收。
公司名稱: (簽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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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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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茲領到貴局核撥民國103年___月___日觀業字第_______________號函核准之旅遊補助款項合計新臺幣____________元整。
此致
交通部觀光局
受補助旅行社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
代表人: (簽章)
會 計: (簽章)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地 址:
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 分行
帳 號:
戶 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接受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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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本次旅遊團體之總支出費用)
計畫名稱:103年○月○日至○日(高雄市或澎湖縣)旅遊團補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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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補助單位:○○○旅行社(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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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項 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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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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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會計 公司負責人
(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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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貴局辦理之「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補助,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公司同意歸還已領取之全數補助款項,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此致
交通部觀光局
公司名稱: (簽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簽章)
公司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旅行業推廣高雄市或澎湖縣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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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
團體名稱:
日期:
1. | 2. | 3. |
註:表格列請依團體人數自行增減填寫。
旅行業推廣高雄市或澎湖縣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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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團體名稱:
日期:
地點: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