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摘錄)
(內政部94年12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97271號令修正發布)
第 六 條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附表一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使用地類別 |
容許使用項目 |
許可使用細目 |
附帶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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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 |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許可使用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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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種建築物用 |
住宅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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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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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種建築物用 |
住宅 |
同甲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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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種建築物用 |
住宅 |
同甲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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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
國際觀光旅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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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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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旅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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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住宿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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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牧用地 |
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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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 |
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之農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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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業用地 |
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
同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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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養殖用地 |
農舍 |
同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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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鹽業用地 |
農舍 |
同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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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遊憩用地 |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
同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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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各目高爾夫球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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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使用地位屬河川區者,本附表中許可使用細目之使用應經河川管理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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