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建築法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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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違章建築優先拆除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1日

一、目的:
(一)將極有限的資源(人力、機具、經費)做最合理、公平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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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說,92年12月1日公告實施「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但隨建材日益精進,法令不斷更新,要點已不足也不符民情,才針對危害公眾利益較輕微或無危害性違建訂新規則。

過去既存違建要「修繕」須依原規模、原材料進行,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不能過半,但年代已久,若找不到原材質無法修繕,恐讓違建有安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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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現行違章建築拆除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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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 北市一三-一0-一00九
名  稱: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一00三0八七六六00號令訂定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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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2)北市工建字第六0一八四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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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2)北市工建字第六0一八四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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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處理原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一、新北市政府為解決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搭設防水設施,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得依本原則搭設防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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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
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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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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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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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北府工拆字第 1033026325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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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100526 日北府工拆字第 1000026855 號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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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北府工拆字第 1023138383 號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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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一、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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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行政院46.11.11台內字第六一五四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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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88年12月24日內政部(88)臺內營字第8878459號令修正發布增訂 第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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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一條 為維護優良農地,確保糧食生產,特依建築法第一百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之地區興建建築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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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10337209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7條、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 之1、第35條、第40條;增訂第34條之1、第34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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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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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建築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七章 拆除管理

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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