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澎湖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修正時間: |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5日 |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縣位於偏遠離島地區建造執照審查人員難覓,及簡化民眾申請自用建築執照手續,特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訂定本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修正時間: |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5日 |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縣位於偏遠離島地區建造執照審查人員難覓,及簡化民眾申請自用建築執照手續,特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訂定本自治條例。
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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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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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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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第九章 容積設計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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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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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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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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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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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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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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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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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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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