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名  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第 九 節 防音
 
第 46 條  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界牆、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或客房或醫院病房相互間之分間牆及其與其他部份之分間牆,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防音效
果之隔牆:
一、分界牆或分間牆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防音之構造,並應為直達樓地板或屋頂之牆壁,如天花板有防音性能者,分間牆得建築至天花板。
二、前款防音構造,不得低於左列標準: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混凝土造等,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
 (二) 重質水泥空心磚,無筋混凝土造,磚造或石造,其本身厚度與粉刷厚度合併在十公分以上者。
 (三) 泡沫 (氣泡) 混凝土 (厚十公分以上) 兩面為厚度一‧五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石膏或石灰等粉刷者。
 (四) 輕質水泥空心磚 (其厚度為十四公分以上者) 兩面為厚度在一‧五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石膏或石灰等粉刷者。
 (五) 鋼筋混凝土版 (厚四公分以上,重量一一○公斤∕平方公尺以上)兩面以木質板片 (五公斤∕平方公尺) 裝訂者。
 (六) 以牆筋架構為底,兩面以左列材料裝修,其總厚度在十三公分以上者。
      1 鐵絲網上加水泥砂漿粉刷或在板條上加石灰粉刷,粉刷厚度在二公分以上。粉水泥砂漿後貼面磚或水泥板、其厚度在二‧五公分以上。
      2 在木絲水泥板或石膏板上加水泥砂漿或石灰粉刷,粉刷厚度在一 ‧五公分以上者。
 (七) 牆筋架構為底,牆內填以厚度二‧五公分以上比重○‧○二以上之玻璃棉,或比重在○‧○四以上之礦棉,其總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
 (八) 牆筋架構為底之分界牆兩面以左列規定材料裝修者:
      1 使用石膏板時厚度應在一‧二公分以上,礦棉保溫板時厚度應在二‧五公分以上,或使用厚度在一‧八公分以上之木絲水泥板,但其表面應另加釘厚度○‧○九公分以上之白鐵皮或厚度○‧四公分以上之石棉板。
      2 雙層石棉板之每層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或雙層石膏板之每層厚度在一‧二公分以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2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