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處理原則 |
修正時間: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
一、新北市政府為解決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搭設防水設施,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得依本原則搭設防水設施。
三、防水設施應以斜屋頂方式設置並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除必要之結構柱以外均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在一點五公尺以下,屋簷在一公尺以下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四、防水設施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在三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五、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在該申請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以上,且不小於三公尺乘三公尺以上,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六、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專業技師鑑定確有漏水之證明(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申請書 |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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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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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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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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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
新北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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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新北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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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概要 |
【使用執照】 使字第 號 【建物層數】地上 層 【建物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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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 使用執照影本 □ 工程圖說(含平、立、剖面圖,比例尺大於1/100) □ 安全鑑定證明書 □ 同棟樓直下方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 建物現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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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 本表所稱之斜屋頂係指基於防漏目的,於屋頂版上建造屋脊高度1.5公尺以下,屋簷高度1公尺以下之棚架。 二、 本建築物5樓以下,建造逾20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申請者,應檢附專業技師鑑定確有漏水之證明。 三、 平屋頂建造斜屋頂,如非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8款所列之材料,如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等建造者,應於施工完成申請報備時,檢附不燃材料證明。 |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安全證明書
依 君委託鑑定坐落於本市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建築物,以 構造建造,面積 平方公尺,高度簷高 公尺,脊高 公尺,經鑑定該建造工程後對其下方合法建物結構安全無慮(詳附圖)。嗣後在前述範圍內建物結構安全問題由本所負責,如有結構意外事故發生時與 鈞大隊無關。
以上鑑定屬實,特此證明。
此 致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建築師(技師)事務所名稱:
開業證字號:
建築師(技師)姓名:
所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窳陋設置無壁式雨棚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一、本人同意 君位於本市 區 路﹙街﹚ 巷 弄 號 樓 設置無壁式雨棚。
二、本同意書,若有偽造文書情事,申請人應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此 致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同意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屋頂漏水證明
茲證明 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建築物(使用執照號碼: 使字第 號)(以下簡稱本建物),為 構造建築物,屋齡已屆滿 年,經現場勘查鑑定證明本建物屋頂確實有 漏水之情形。 以上鑑定屬 實,特此證明 。
此 致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建築師 ( 技師 ) 事務所名稱:
開業證書字號:
建築師 ( 技師 ) 姓名 :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