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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違章建築?                       

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而同法第97條之2規定也指出: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依其第2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依據以上法令解釋可以了解,凡是未領有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或未領有使用執照而使用之建築物,皆稱為違章建築。

種類 :
由法令規定可知,凡是未依法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而擅自興建或使用之建築物均稱為違章建築。而違章建築又可因其興建期間或建築位置等不同,而有不同種類之違章建築。

舊有建築物 :
就台北市而言:依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舊有違建,係指民國52年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建及攤棚。未經普查拍照之違建,如所有人能檢附下列證件之一,證明於民國52年以前所有者,以舊有違建論

戶口遷入或門牌編釘證明

民國五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那稅捐證明

房屋產權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就台灣而言:凡47年2月10日以前之無照建築,稱為舊有違章。

就高雄市而言:指民國57年12月31日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物。

新有違章建築
就北市而言:53年至77年8月1日(府工建字二六一三七八號公告修正)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前之違章建築者稱之。

就台灣而言:凡在都市計畫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之無照建築,如屬47年2月11日以後所擅建者,稱為新有違章建築。

就高雄市而言:係指58年1月1日起擅自建築之建物者稱之。

合法違建
指該違建是在81年1月10日以前完工,且係在合法建築物屋頂平台上搭建之建築物,其簷高不超過3公尺,並經建築師鑑定為安全者;但是在四樓集合住宅或五樓以上建築物之屋頂平台搭建者,其面積(包括原有屋頂突出物)則不得超過屋頂平台面積1/2,而興建位置也不可陼塞通往屋頂避難平台的通路及出口。

程序違建
所謂程序違建,依內政部解釋,乃指其建築物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疏失,未領建築執照擅自興建而言。(內政部64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656943號函參照)所以程序違建得依法補辦執照成為合法建物。

實質違建
所謂實質違建,乃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而擅自建照者,且其建築行為有下列情勢之一者:

未經許可擅自於保護區內建築者

未經許可擅自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於合法房屋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超過2公尺之棚架者

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建築物建蔽率或高度不符規定者

於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設置寬度大於2公尺簷高超過2二公尺之棚架者

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定者

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室面積不足無法不足者

基地面臨既成巷道不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

違反其他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照者因此實質違建乃無從補辦執照而成為合法建物者。

以加蓋位置區分違章建築之種類
(一) 全部違章建築 : 即整間房屋均為未依法而擅自建照者。

(二) 夾層違章建築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章第1條第15款規定:「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稱為夾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1/3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因此若夾層面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又未取得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核許可執照而擅自建照者,即為夾層違章建築。

(三) 法定空地違章建築 :
係指建築房屋應留設的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包括建築物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的距離,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在法定空地擅自搭建違建者,即為法定空地違章建築。

(四) 露台違章建築 :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露台。在露台上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露台違章建築。

(五) 陽台違章建築: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有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陽台。在陽台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陽台違章建築。

(六) 防火間隔或防火巷違章建築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11條規定:建築物應自基地後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1.5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而在防火巷或防火間隔擅自搭建建物者,即為防火間隔或防火巷違章建築。

(七) 屋頂平台違章建築
此項違章建築,也是台灣社會建築物中最為普遍之違章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第99條之規定:屋頂平台係指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物之建築面積之1/2。因此在屋頂平台擅自搭建物者,即為屋頂平台違章建築。

現況與檢討 :
針對目前社會日益嚴重的違章現象,除了破壞市容景觀,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營建署日前針對違章建築政策,再度作出強硬宣示,打破了過去「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所有的建築物只要有違建,不分新舊都將禁止產權移轉。此項宣示可以看出,政府取締與杜絕違章建築的決心;然而其「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少學者及業者擔心將對目前交易不甚熱絡的房地產市場,形成更嚴重的打擊;另外果真實施,更其有其實際困難:

就實質面而言:
政府一旦決心要取締違章建築,因該不只侷限於一般老百姓為對象,其對象需包括至政府官員住宅、警察局的頂樓,甚至許多五星級的飯店、百貨公司都有違建等影蹤。這些「特殊違建」在台灣這種官場文化中,能否徹底消失?其實存有許多疑問;此外營建署如果要全面重新清查違建,現階段人力是否能夠負荷?也是問題之一。

就法規面而言 :
一旦違建問題涉及「溯及既往」原則,就必須修改建築法及土地法,如此便涉及修法的種種問題。何況以目前的行政效率及立法院的議事效率來看,可能需耗費多時,可以說緩不濟急。雖然營建署最新的違章建築政策,問題重重;但無論如何,違建的問題還是得解決。現階段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應該以加重刑事責任來達到嚇阻的目的。

一旦因為違建危害公共安全而發生災害,應加重當事人刑責;此外在無法立刻全面消除違建的情況下,以「危害公共安全」者優先拆除,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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