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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北府工拆字第 1033026325 號令修正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鑒於新北市市民日漸重視居住品質,且因應綠建築政策 方案之推廣,並在考量市民之實際需求,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在不影響公共安 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情形,採用免予查報認定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 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除。

 

 

附表

 

項目

位置

材料

標準

備註

雨遮

建築物通達道

以非鋼筋混凝

1.建築物出入口雨遮不得突出建築

雨遮水平投影不

路或地面層之

土材料為限

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得突出建築線及

出入口

二公尺

境界線

2.雨遮寬度以出入口左右各五十公

分為限

除建築物出入

以非鋼筋混凝

1.雨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

口以外之開口

土材料為限

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一公尺

2.雨遮寬度以開口左右各五十公分

為限

無壁體之花架

屋頂平臺

除基座以外,

1.格柵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1.依建築技術規

花架主體以

2.每棟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大於

則第九十九條

竹、木或輕鋼

三十平方公尺

之規定排除建

架材料為限

3.最高高度在二公尺以下

築物使用類組

4.基座高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

A-1(集會表

5.花架外圍與女兒牆內緣淨寬不得

演)、B-1(娛

小於一點五公尺

樂場所)及 B-2

露台

以竹、木或輕

1.格柵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商場百貨)類

鋼架材料為限

2.每處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大於

之適用。

三十平方公尺

2.不得占用法定

3.最高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停車空間、避難

4.基座高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

平臺、巷道或防

5.花架外圍與女兒牆內緣淨寬不得

火間隔(巷)

小於一點五公尺

6.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等。

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法定空地

以竹、木或輕

1.格柵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鋼架材料為限

2.最高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3.基座高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

4.一宗基地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

大於三十平方公尺

5.未占用停車空間、騎樓、防火巷

道、防火間隔(巷)

圍籬

法定空地

以竹、木、不

1.總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含基

1.圍籬水平投影

一般性空地

鏽鋼或鐵絲網

座)

不得突出建築

材料為限

2.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係指排

線及境界線。

除基座以外之透空部份須達百分

2.不得占用法定

之七十以上)

停車空間等。

3.基座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分

項目

位置

材料

標準

備註

 

露天空調設備

法定空地

 

1.設備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

2.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

 

屋頂

 

1.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平臺

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2.經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

全無虞。

3.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

4.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5.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

公寓大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

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123

 

222  

 

 雨遮圖解說明

1.建築物入口雨遮不得突出外 牆或柱中心總 2.0 公尺

2.l 外開口或樓層之遮不得突外牆或柱中心線 1.0 公尺

3.雨遮寬度以開口右各 50 公分為限

 

 

 

223  

 

設花架示意圖

 

解說明

1.H1   200 cm

2.H2 ≤ 250cm

 3.h ≤ 45 cm

4.透空率 ≥ 70%

5.W3 ≥ 150 cm

6.計算式

   (a*b*n)/(Wl*W2≥ 70%

7. Wl *W2 ≥ 30㎡

Wl:花架

W2:花架

W3:花架外圍與女兒牆內緣淨寬(寬不得小於1.5米)

a:欄柵與欄柵淨寬

b:欄柵與欄柵淨

h架基座高度

n:格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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