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北府工拆字第 1033026325 號令修正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鑒於新北市市民日漸重視居住品質,且因應綠建築政策 方案之推廣,並在考量市民之實際需求,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在不影響公共安 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情形,採用免予查報認定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 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除。
附表
項目 |
位置 |
材料 |
標準 |
備註 |
雨遮 |
建築物通達道 |
以非鋼筋混凝 |
1.建築物出入口雨遮不得突出建築 |
雨遮水平投影不 |
路或地面層之 |
土材料為限 |
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
得突出建築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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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 |
二公尺 |
境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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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雨遮寬度以出入口左右各五十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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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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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建築物出入 |
以非鋼筋混凝 |
1.雨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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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以外之開口 |
土材料為限 |
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一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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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雨遮寬度以開口左右各五十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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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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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壁體之花架 |
屋頂平臺 |
除基座以外, |
1.格柵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
1.依建築技術規 |
花架主體以 |
2.每棟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大於 |
則第九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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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或輕鋼 |
三十平方公尺 |
之規定排除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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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材料為限 |
3.最高高度在二公尺以下 |
築物使用類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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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座高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 |
A-1(集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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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花架外圍與女兒牆內緣淨寬不得 |
演)、B-1(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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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一點五公尺 |
樂場所)及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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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 |
以竹、木或輕 |
1.格柵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
(商場百貨)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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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架材料為限 |
2.每處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大於 |
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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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平方公尺 |
2.不得占用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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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
停車空間、避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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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座高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 |
平臺、巷道或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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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花架外圍與女兒牆內緣淨寬不得 |
火間隔(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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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一點五公尺 6.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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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定。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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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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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 |
以竹、木或輕 |
1.格柵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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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架材料為限 |
2.最高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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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座高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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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宗基地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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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三十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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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占用停車空間、騎樓、防火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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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防火間隔(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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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籬 |
法定空地 |
以竹、木、不 |
1.總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含基 |
1.圍籬水平投影 |
一般性空地 |
鏽鋼或鐵絲網 |
座) |
不得突出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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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為限 |
2.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係指排 |
線及境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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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座以外之透空部份須達百分 |
2.不得占用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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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七十以上) |
停車空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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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座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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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位置 |
材料 |
標準 |
備註 |
露天空調設備 |
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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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 2.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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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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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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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 |
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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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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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無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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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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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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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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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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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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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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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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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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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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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雨遮圖解說明
1.建築物出入口雨遮不得突出外 牆或柱中心總 2.0 公尺
2.除第 l 點以外開口或樓層之雨遮不得突出外牆或柱中心線 1.0 公尺
3.雨遮寬度以開口左右各 50 公分為限
增設花架示意圖
花架圖解說明
1.H1 ≤ 200 cm
2.H2 ≤ 250cm
3.h ≤ 45 cm
4.透空率 ≥ 70%
5.W3 ≥ 150 cm
6.透空率計算式
(a*b*n)/(Wl*W2)≥ 70%
7. Wl *W2 ≥ 30㎡
Wl:花架總寬度
W2:花架總長度
W3:花架外圍與女兒牆內緣淨寬(寬不得小於1.5米)
a:透空欄柵與欄柵淨寬
b:透空欄柵與欄柵淨高
h:花架基座高度
n:透窒總格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