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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100 年 5 月 26 日北府工拆字第 1000026855 號公發布
一、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文化瓦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 (不含樑寬在五 十公分以下) ,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造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二、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前點標準範圍,但確實已達無法使用者,得免再執行。
三、除屋頂、樓板、樓梯、圍牆外,如經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除技術及安全,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 (如會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等,已達無法使用) 得予免 拆。
四、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拆後重建之違建,除本標準前點之情形外, 應全部拆除。
五、騎樓違建 (含鐵捲門) 應全部拆除,以恢復騎樓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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