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北市政府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
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內政部 100 年 9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1000176044 號函備查)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新領得使用執照後之建築物二次施工,加強稽查列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 複查作業程序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含平面、立面圖及相 片)經使照核發單位,會送至主辦機關後編排序號, 並於收到使用執照日起 3~5 個月內,派員至現場複查。
(二)對於特殊需求而申請提前複查者,需提出書面申請經 主辦機關同意後,提前辦理複查。
三、複查違建處理方式:
(一)不定期巡查:
       (1)對於複查時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 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外,於改善完成,3 個月後再 派員巡查。
       (2)對於複查完成之案件,如接獲檢舉、查報有大量 二次施工情事,本府拆除大隊將立即以即報即拆 作業要點處置。
(二)加強巡查:對於申請提前複查完成之案件,將於6個月至 1 年內派員複查,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外,並於改善後每 2個月巡查一次及列管 1 年,且該業者不得再提出提 前複查之申請。
四、復查時如發現有二次施工情事,由主辦機關依現行法令 規定辦法執行,其執行成果並配合內政部年中及年度考 核填報於受考資料內,接受內政部抽查。
五、對於複查成效及處置措施,適時發佈新聞,導入政令宣 導及社會教育。
六、對於複查工作人員之執行成效,主辦機關得配合內政部 年中及年度考核定期敘獎外,並得依個案辦理敘獎,以 資鼓勵。另執行不力或成效不彰者,則依規定予以懲處。
七、提前複查申請書(如附表一)
八、提前複查申請切結書(如附表二)
九、複查流程圖(如附表三)
十、本機制自公告日起生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2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