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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違章建築優先拆除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1日

一、目的:
(一)將極有限的資源(人力、機具、經費)做最合理、公平的配置。
(二)掌握「急其所急、緩其所緩」的原則,進而防患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於萬一。
(三)有效降低惡意檢舉發生率。
(四)消弭民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有選擇性辦案的疑慮。
(五)建立起百姓蓋違建必須承擔有可能被拆除之風險意識。
(六)摒除行政執行者必須承擔違建者原罪不合理的現象。
二、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之建立:
本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臚列於后:

最優先-政策性案件-
議會要求拆除案件或在本計畫實施前業經監察院委查或糾正案件。
配合污水下水道建設,實施用戶接管之防火巷間隔打通專案或防火間隔。
配合整頓市容專案:如違規競選廣告物、違規商業廣告物(豎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拆除專案。
妨礙交通專案:如佔用道路、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拆除專案,高速公路兩側路權外T霸拆除專案。
製造空氣污染或水源污染專案:如環境污染違章建築工廠拆除專案。
地下油庫違建案拆除專案協助海巡署打擊走私貨櫃屋、鐵皮屋違建拆除專案。
公有建築物違章建築拆除專案。
山坡地、佔用河川、水利地違章建築:情節重大或正在施工中之違章 建築(含廣告物)。
其他配合政策專案。

次優先-影響公共安全-
阻塞緊急進出口之違規廣告物(豎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及建築物廣告物設置違反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八、十三、十六條之規定,無法補行執照者。
特定屋頂違建(屋頂違建部分堵塞樓梯出入口)-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九十九節規定須設屋頂避難平台者,擅自建造建築物堵塞其樓梯出入者,即為特定屋頂違建。
違章建築係經營八種行業、電玩業等建築物未依法申請建築許可而擅自建造者。

次優先-影響公共安全-
屋頂平台違章建築-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一節第九十九條規定,屋頂平台係指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
在該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其它設施,準此在屋頂平台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屋頂平台違章建築。

防火巷(間隔)違章建築-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六節第一百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應自基地後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巷(間隔)。
準此,在防火巷(間隔)擅自搭蓋違章建物或設置任何固定式阻礙物者,即為防火巷(間隔)違章建築。
其他經本府認定具影響公共安全違章建築。

優先-隨報隨拆-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含廣告物)-
一、嚇阻新違章建築產生,若該新違建係舊違建增建者,則該舊違建一併查報認定後拆除。
二、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全部立即查報拆除,避免尾大不掉的後遺症。
(一)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並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與市容觀瞻者。
(二)前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含修建)並無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及增加樓地板面積者。
(三)前款修繕行為(含修建),因情況特殊致面積擴大在三平方公尺以內,或層高增加後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者。
(四)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
(五)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
(六)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但騎樓地除外。
(七)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騎樓地)搭建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與前款合併計算)無壁體者。
(八)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超過三公尺者以加高論,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人字型屋頂,在不加高、面積不擴大原則下,按原形狀修建者。
(九)建築物外牆開口或陽台外緣裝設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但位於防火間隔(巷)一樓者,僅能突出防火間隔(巷)五十公分。
(十)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庇,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比照前款辦理。
(十一)伸縮性活動式棚架,比照前款辦理,惟開展後在一樓不得逾九十公分,二樓以上不得逾六十公分者。
(十二)以竹、木、金屬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壁體、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 五公尺以下,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騎樓地、停車空間、避難平台者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權。
(十三)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在0、五立方公尺以下者;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四)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其斷面積未超過0. 二平方公尺者,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五)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
(十六)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
(十七)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之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
(十八)家禽、家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但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騎樓地。
(十九)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間(屋頂突出物者);惟不得做為居室使用。
(二十)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二十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及一樓平台加設鐵捲門或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
(二十二)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在未增加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加設門窗或外牆。免予查報。
(二十三)架設碟形天線,其直徑未超過三公尺,高度未超過九公尺,如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免予 查報。但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範圍內。
三、本計畫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若有未盡妥善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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