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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要點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特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建築工程必須於施工前申報之階段如下:
(一) 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放樣、基礎、各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
(二)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放樣、基礎、屋頂層。
(三) 免由建築師監造、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放樣。
三、基礎及各樓層申報勘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 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
(三) 鋼筋出廠證明及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品質保證書。
(四) 前階段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品質保證文件。
(五) 起造人、監造人對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如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之保證書。
(六) 遠照立面及鋼筋近照照片(照片須標示拍攝項目及日期等)。
(七) 其他必要文件
四、建築工程依第二點規定申報勘驗備查時,本府建設局得採書面審查方式免派員現場勘驗。
五、建築工程未依規定申報勘驗先行施工者,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並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
(一) 起造人或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者,基於安全考量,應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鑑定報告書或鑽心試驗報告未合格者,應立即停工,並提報結構補強計畫及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強制拆除。。
(二) 補辦勘驗手續時免附第三點(六)規定之照片。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建築施工工程有另行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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