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及管理要點
一、為設置及管理空氣品質淨化區(以下簡稱空品淨化區),以改善空氣品質及減少揚塵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空品淨化區之設置,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補助經費予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申請機關)執行。
三、前點補助之經費以辦理空品淨化區之植栽、養護管理、自然步道、環境教育解說設施及其他與空品淨化相關工程所需費用為限。
前項其他與空氣品質淨化相關工程所需費用,不得逾核撥總經費三分之一。
四、申請機關使用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訂定行政契約;使用市有土地者,應循市有土地借用程序,簽報本府核准後為之。
前項行政契約或簽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期間須達三年以上;市有土地須達五年以上。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土地提供使用期間須無償提供民眾休憩使用。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期前終止契約時,應按終止契約後所餘期間占契約期間之比例,返還撥付設置之費用。
申請機關使用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者,得於行政契約載明不履行前項第三款義務時,逕受強制執行之契約條款。
五、申請機關應彙整所屬機關(單位)及轄區內同意使用之土地,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填具申請書及檢送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設置計畫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第四點規定之行政契約或簽呈影本。
(五)經費申請表。
(六)自行負擔第十二點所定維護管理責任及經費之切結書。
(七)同一地點無重複申請經費之切結書。
(八)空品淨化區告示牌設計圖說。
(九)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環保局應通知申請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六、環保局對申請案件之審查,得聘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於每年五月及八月召開審查會議決定之。必要時,並得實施現場勘查。
七、申請設置空品淨化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同一地點曾獲撥付設置空品淨化區相關經費。
(二)土地遭佔用或有違章建築物。
(三)未切結承諾自行依第十二點負擔維護管理責任及相關經費。
(四)未切結承諾自行補足不足之設置經費。
八、申請機關應於收受環保局許可函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包,依下列規定設置空品淨化區,並應於申請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施作完畢:
(一)提高空品淨化區內四維綠容積。
(二)不可有裸露之土壤。
(三)栽植之苗木應以已生長二至三年之容器苗為主,栽植時容器須確實移除,苗木高度並應達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種植附表所列吸收污染能力較高之本土原生或馴化樹種之數量,應佔空品淨化區內苗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五)植栽之設計應注意整體環境美學。
(六)設施之設計力求質樸,並與自然環境和諧。
(七)設置兼具質樸及具環境教育功能之適地性解說設施。
(八)設置空品淨化區告示牌。
空品淨化區栽植之苗木,得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各公有苗圃或由環保局核轉苗木申請函予本市公有苗圃提供。
九、依本要點提供設置之經費分二次撥付,第一期於申請機關檢具工程採購契約書,經環保局核定後撥付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於竣工後,由申請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向環保局申請撥付:
(一)原始發票憑證影本及領據。
(二)驗收證明書。
(三)請款明細表。
(四)結算明細表。
(五)成果報告書與光碟(含執行前、中、後照片及空品淨化區告示牌)。
前項第二期經費,於環保局聘請之審查委員現場勘驗確認無誤後撥付。
十、申請機關依許可計畫內容執行有困難,或無法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施作完畢者,應先向環保局辦理設置計畫之變更或廢止。
違反前項規定,經環保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環保局得廢止其許可,並追繳補助之經費。
十一、申請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將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廠商違約或逾期罰款等款項繳交環保局。
執行經費不足時,申請機關不得申請追加經費;其 不足部分應由申請機關自行補足。
十二、申請機關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空品淨化區後 續維護管理要項維護管理空品淨化區。
十三、申請機關應於空品淨化區完工後次年起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至環保局空品淨化區自主管理系統網站填報後續維護管理資料,並上傳維護管理相片。
空品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情形,環保局得不定期派員現場勘查。
十四、環保局為查核各申請機關執行成效,得定期辦理考評;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該年度考評成績總評並公告之。
申請機關應依考評建議執行。其年度總考評成績並列為下年度審查參考。
申請機關應配合環保局辦理考評、現場勘驗等相關執行成效評量工作。
十五、申請機關於空品淨化區維護管理期間應派員出席空品淨化區維護管理宣導相關會議。
十六、空品淨化區有下列不繼續設置之情形者,申請機關應函報環保局備查: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供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之期限屆滿,並變更或終止空品淨化區之用途。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期前終止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行政契約。
(三)因道路拓寬、都市設計或實際規劃需要,致土地無法繼續設置空品淨化區。
(四)因天然災害破壞、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因素,致無法修復土地。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ㄧ時,二年內不受理申請機關設置空品淨化區之申請:
(一)維護管理情形不佳,經環保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配合度不佳之機關,或未於規定期日前至自主管理系統上網提報維護管理資料者。
(三)因可歸責於申請機關之事由,在未達土地同意使用期限前終止契約。
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裸露地綠美化補助計畫項下支應。
十九、空品淨化區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附件 設置計畫書檢附之圖表、文件及參考範例
*檢核表(附件一)
*申請書(附件二)
*設置計畫書(附件三)
‧表一 市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表二 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行政契約
‧表三 空品淨化區地籍資料統計表
‧表四 同一地點無重複申請經費之切結書
‧表五 空品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經費編列切結書
‧表六 經費申請表
‧表七 空品淨化區告示牌規範
‧圖一 空品淨化區區位關係示意圖案例
‧圖二 空品淨化區基地位置圖案例
‧圖三 空品淨化區基地計畫範圍圖案例
‧圖四 空品淨化區地籍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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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淨化區栽植樹種參考建議表
適用 地區 |
參 考 樹 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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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灣 |
茄苳、樟樹、香楠、烏心石、紅楠、大葉楠、青剛櫟、大頭茶、光臘樹、銳葉楊梅、木荷、台灣肖楠、黃連木、鵝掌藤、江某、奧氏虎皮楠、山紅柿、薯豆、杜英、黃槿、榕樹、樹杞、赤楠、海桐、月橘、厚皮香、相思樹、台灣海桐、土肉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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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 |
紅淡比、海檬果、厚葉石斑木、森氏楊桐、野鴨椿、魯花樹、山菜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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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 |
九丁榕、圓果青剛櫟、五掌楠、鐵冬青、台灣赤楠、小芽新木薑子、黃楊、小西氏石櫟、天料木、台灣梭羅木、青楓、甜藍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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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 |
草海桐、白榕、厚殼樹、穗花棋盤腳、苦藍盤、星果藤、濱樟(土樟)、蘭嶼樹杞、火筒木、毛柿、繖楊、棋盤腳、銀葉樹、蓮葉桐、瓊崖海棠、恆春楊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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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 地區 |
瓊崖海棠、海檬果、榕、黃槿、白水木、大葉山欖、台灣海棗、海桐、厚皮香、蒲葵、草海桐、鐵色、樹青、海茄苳、大葉黃楊、石斑木、林投、毛苦參、繖楊、檄樹、椬梧、苦藍盤、甜藍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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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 地區 |
1. SO2污染區:樟樹、榕樹、香楠、紅楠、青剛櫟、圓果青剛櫟、內冬子、五掌楠、鐵冬青、台灣赤楠、疏脈赤楠、大頭茶、小芽新木薑子、光臘樹、黃楊、楊梅、茄苳、相思樹、月橘、竹柏、瓊崖海棠、垂柳、懸鈴木、杜鵑、鵝掌籐等。 2. 耐臭氧且吸收力較大之樹種:稜果榕、樟樹、茄苳、黃金榕、青剛櫟、女貞、夾竹桃等。 |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品淨化區設置申請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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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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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書 |
□已檢附 □未檢附 |
3.設置計畫書 |
□已檢附 □未檢附 |
4.市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
□已檢附 □未檢附 □其他 |
5.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空品淨化 區行政契約 |
□已檢附 □未檢附 □其他 |
6.市有土地借用簽呈核准函 |
□已檢附 □未檢附 □其他 |
7.空品淨化區地籍資料統計表 |
□已檢附 □未檢附 □其他 |
8.同一地點無重複申請經費之切結書 |
□已檢附 □未檢附 |
9.空品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經費編列切結書 |
□已檢附 □未檢附 □其他 |
(□皆為公有地 □部分屬私有地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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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預算經費表及單價分析表 |
□已檢附 □未檢附 |
11.經費申請表 |
□已檢附 □未檢附 |
12.空品淨化區告示牌設計圖說 |
□已檢附 □未檢附 |
申請機關 主管: 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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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品淨化區申請書
1.計畫名稱:
2.類別:
□垃圾場綠化 |
□裸露地綠化 |
□廢棄物棄(堆)置場綠化 |
□環保公園 |
□道路綠帶 |
□校園揚塵改善區 |
□其他,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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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地址:
3.1基地地號:
4.申請機關:
機關首長姓名及職稱:
承辦人員及職稱: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 傳真: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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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空品淨化區設置計畫書
計畫名稱:
申請機關:
承辦人: 機關主管: 機關首長:
(需呈核蓋章)
空品淨化區設置計畫書要件內容
1、現況概述
(1)基地位置說明包括基地區位關係示意圖及基地位置圖,說明應包括由主要道路(高速公路交流道、省道和縣道)至基地之路線關係(詳附件圖一 空品淨化區區位關係示意圖案例)及基地與周邊環境(重要地標、交通節點、學校公園及空品淨化區等)之位置關係(圖二 空品淨化區基地位置圖案例)
(2)計畫範圍應附詳細之計畫範圍圖並說明面狀基地之四周界線或帶狀基地之起訖點、帶狀寬度等(詳附件圖三 空品淨化區基地計畫範圍圖案例)。
(3)附近之環境描述。
2、土地權屬及相關資料
(1)彙整之全區地籍圖或地籍圖謄本(詳附件圖四 空品淨化區地籍圖案例),需註明申請範圍界線、土地座落、筆數及地號等。
(2)地籍資料。即土地登記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相關資料(例如由地政單位出俱之證明文件證明基地範圍內之每一筆土地均為申請機關所有)(詳表一市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3)若申請機關使用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訂定行政契約(詳表二 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行政契約);使用市有土地者,應循市有土地借用程序,簽報本府核准後為之。
(4)地籍資料統計表(詳表三 空品淨化區地籍資料統計表),即將上項地籍資料統計成表以利審查。
(5)土地現況使用情形(詳表四同一地點無重複申請經費之切結書)。
3、擬改善事項:
(1)檢附基地現況照片2-4張(並於相片下方加註說明)
(2)擬種植草皮、植栽種類與數量。
(3)植栽配置、自然步道、環境教育解說設施等設計圖說。
(4)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含維護管理工作內容及方法(例如自行維護或委外維護)、維護管理經費預估及來源)。維護管理計畫中需有後續維護管理經費之編列項目與來源,並結具切結書(詳表五 空品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經費編列切結書)。
4、計畫實施方法與步驟
5、預算經費表及單價分析表(需呈核蓋章),(詳表六經費申請表)。
6、預期成果與效益(請以條列式敘述)
※申請表及設置計畫書請以直式橫書A4紙張列印、字體為「標楷體」、字
體大小為「14」,請以雙面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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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市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申請機關)以○○○年度 (計畫名稱),向
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申請設置空品淨化區,同意將所有坐落 市 (區) 段 地號、土地
筆、面積 平方公尺,無償提供並於設置完成後之五年期間無償提供民眾休憩使用,本單位不得收回土地。
此 致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請機關:(加蓋大小章)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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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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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條件如下:
一、 為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以下簡稱空品淨化區),甲方無償提供高雄市_____段____地號土地_____筆面積______平方公尺之土地,供乙方設置空品淨化區。
二、 空品淨化區設置完成後,應無償提供予民眾休憩使用。
三、 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同意使用期間須達三年以上。
四、 使用期間,空品淨化區之設置、維護及管理費用由乙方負責並負擔有關費用。
五、 使用期間,使用土地應繳納之一切稅捐,由甲方負擔。
六、 使用期間,甲方如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
七、 使用期限屆滿前,乙方如有意續約,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甲方是否有意續約;甲方應於收到續約通知後15日內告知乙方是否同意續約。
八、契約關係消滅後,甲方自負回復原狀之責。
九、甲方不履行契約義務,乙方得以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十、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市府環境保護局。
立契約人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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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空品淨化區地籍資料統計表
編號 |
地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m2) |
所有權人 |
管理者 |
地籍資料 |
土地使用 同意函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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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謄本 |
地籍圖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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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筆面積: 使用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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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筆 |
總計(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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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筆 |
共 筆 |
共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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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次檢送之土地資料共計 筆。
2.檢附之資料以●表示,資料未檢附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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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同一地點無重複申請經費之切結書
(申請機關)以○○○年度 (計畫名稱)向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申請設置空品淨化區;並無向其他單位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或另以他項名義再為申請補助等情事。
若有重複申請情形,除由補助單位追繳補助金額外,並願接受法律制裁,具結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證。
此致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請機關:(加蓋大小章)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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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空品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經費編列切結書
(申請機關)為申請○○○年度 (計畫名稱)空品淨化區之需要,本機關承諾自行補足不足之設置經費,並保證爾後每年均將自行籌措該基地之後續維護管理經費,以持續執行本案之維護管理作業,特此證明。
此致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請機關:(加蓋大小章)
機關首長: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表六經費申請表
項目 |
細項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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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栽工程 |
喬木 |
棵 |
元/棵 |
元 |
‧含處理、搬運、植穴、種工、支架、基肥,廢土清運費用等。 ‧草毯應滿鋪而非疏鋪。 ‧標示樹名、樹高、米徑等尺寸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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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 |
棵 |
元/棵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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舖撒草籽 |
m2 |
元/m2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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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 |
m2 |
元/m2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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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被 |
m2 |
元/m2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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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管理工程 |
澆水 |
次 |
元/m2×次 |
元 |
每週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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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肥 |
次 |
元/m2×次 |
元 |
‧草坪:每二月一次 ‧喬、灌木:每年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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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澆灌 |
式 |
元/式 |
元 |
‧補助澆灌系統者,不再重複補助澆水費用。 ‧不補助水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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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 |
次 |
元/m2×次 |
元 |
須說明維護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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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樹枝 |
次 |
元/棵×次 |
元 |
須說明維護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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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空氣品質相關之其他工程 |
整地 |
m2 |
元/m2 |
元 |
整地填土經費應含翻(表)土20cm、填花土15cm及有機肥0.5 kg/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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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土 |
m3 |
元/ m3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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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品淨化區標誌牌 |
座 |
元/座 |
元 |
可依現況需求設置1~2座空品淨化區告示牌。內容詳如附件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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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說明牌、解說牌) |
式 |
元/式 |
元 |
解說牌─植物名牌(樹種、產地、特性及效益等),一般內容解說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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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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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監造(含營業稅、營造綜合保險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包商利潤及管理費、空污費、品質管理費)等項經費總和最高標準為16.2% |
元 |
不含購地費、利息費、遷移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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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費 |
元 |
即為申請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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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空氣品質淨化區之目的,係指以植栽綠化為主,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提供生態與環境教育和資源永續利用,設施質樸,設計力求與自然環境和諧且容易維護。 2、苗木應優先洽詢公有苗木單位提供(高度須達1.5公尺以上)並註明其來源。(設計前建議先行與公有苗木單位聯繫確認存量) 3、涼亭、休憩座椅、花崗石、砌石、圍牆、鑿井、緣石、人工造景、人工生態池、植草磚、連鎖磚、花台、或其他RC水泥人工構造物等等,均不符環境保護原則並且與空氣品質淨化無關,前述設施均不予補助。 4、請依照本局核定項目及額度進行設計及施作,非屬本局核定範圍及項目均不予補助。 5、其他工程所列之項目得依各基地之特性調整之,惟申請之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申請總金額之1/3為原則;不在經費分析表格式所列之補助項目,其申請之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申請總金額之1/10為原則。 6、植栽單價請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出版之「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淨化區各工項單價參考表。 |
承辦人: 機關主管: 機關首長:(需呈核蓋章)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淨化區各工項單價參考表
102年10月25日製訂
工程項目 |
規格 |
單位 |
單價 |
說明 |
放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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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20元 |
1000 m2以上可編列 |
施工告示牌 |
120×75㎝ |
面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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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澤西、警示燈、警示帶 |
租用塊狀充水式 |
m |
260元 |
1000 m2以上可編列 |
鬆土 |
整鬆20公分 |
m2 |
30元 |
|
挖土與運棄 |
|
m3 |
150元 |
須運置合法棄土場 |
填沃土 |
|
m3 |
350元 |
壤土或黏質壤土 |
填砂土 |
|
m3 |
450元 |
砂質壤土 |
一般喬木樹種 |
ψ8~ψ10㎝ W:150~180㎝ H:200~250 ㎝ |
株 |
2000~2500元 |
含挖穴、植栽、養護 客土、有機肥。 |
ψ11~ψ15㎝ W:180~200㎝ H:250~300㎝ |
株 |
2600~3000元 |
||
ψ16~ψ20㎝ W:200~250㎝ H:300㎝以上 |
株 |
3000~3500元 |
||
一般灌木樹種 |
ψ3.5㎝以下 W:30~50㎝ H:60~95㎝ 分枝3枝以上 |
株 |
120~200元 |
含挖穴、植栽、有機肥、養護。 含整地、植栽、有機肥 、養護。 每1平方公尺栽種9~12株計。 |
ψ3.5~5.5㎝ W:50~80㎝ H:100~145㎝ 分枝4枝以上 |
株 |
250~450元 |
||
ψ6㎝以上 W:100㎝ H:150~200㎝ 分枝5枝以上 |
株 |
500~610元 |
||
一般地被植栽 |
扦插20~30㎝。南美蟛蜞菊、蔓花生、蛇莓、蔓生野牡丹、細葉雪茄花。 |
m2 |
20~30元 |
含整地、植栽、有機肥、養護。 每1平方公尺栽種12~16株計。 |
一般草毯鋪植 |
鋪植草毯每塊厚2㎝以上。 |
m2 |
100~110元 |
含整地、鋪植、鎮壓、有機肥、養護。 |
一般草皮扦插 或撒種 |
|
m2 |
25~30元 |
含整地、撒種、有機肥、覆蓋、養護。 草皮每1平方公尺栽種12~16叢。 草籽播撒每1平方公尺8~12g。 |
一般蔓藤植栽 |
最底高度:30~50㎝ 最窄寬度: 15~20㎝ 分枝枒至少2枝以上 |
株 |
35~55元 |
含整地、植栽、有機肥、養護。 |
支架 |
杉木(防腐處理),尾徑5cm以上。 1公尺以下之小苗,桂竹高度須達樹高三分之一以上。 |
組 |
145~350元 |
含捆綁、麻布包覆。 |
桂竹 |
支 |
60元 |
含捆綁、麻布包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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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噴灌設施 |
≦500 m2 |
式 |
30,000元 |
含自動控制、管線、電磁閥、箱、馬達、噴頭等設施。 申請本噴灌設施,撫育費不重複補助。 |
>500 ~ ≦1,000 m2 |
50,000元 |
|||
>1,000~ ≦1,500 m2 |
80,000元 |
|||
>1,500 m2 |
100,000元 |
|||
撫育費 |
喬木 ψ8~ψ10㎝ |
株 |
240元 |
撫育6個月 含每星期澆水一次 每3個月施肥一次 至少修剪一次 |
喬木ψ11~ψ15㎝ |
株 |
270元 |
||
喬木ψ16~ψ20㎝ |
株 |
310元 |
||
灌木H:100㎝以下 |
m2 |
66元 |
撫育6個月 含每星期澆水一次 每3個月施肥一次 每3個月修剪一次 |
|
灌木H:100㎝以上 |
m2 |
110元 |
||
地被植物區 |
m2 |
48元 |
撫育6個月 每星期澆水一次 每2個月施肥一次 每一個月除草一次 |
|
蔓藤植物區 |
m2 |
48元 |
撫育6個月 每星期澆水一次 每2個月施肥一次 每一個月除草一次 |
|
草毯鋪植區 |
m2 |
48元 |
撫育6個月 每星期澆水一次 每2個月施肥一次 每2個月修剪一次 |
|
扦插撒種區 |
m2 |
54元 |
撫育6個月 每星期澆水一次 每2個月施肥一次 每1個月除草一次 每2個月修剪一次 |
|
其他 |
空品淨化區標示說明牌 |
座 |
3,000元 |
材質採用金屬板面貼大字輸出說明,金屬支柱。 ≦2,000 m2豎立一座, >2,000 m2視基地設2座為原則。 |
環境教育設施(說明牌、解說牌) |
片 |
120元 |
20×10cm板面,材質採用金屬板面及支柱,立於地面或懸掛於樹幹上(不銹鋼彈簧),應固定並突出地面30cm以上,懸掛於樹幹上者除外。 同一樹種:喬木5棵以上可設2片,灌木3叢以上可設1片,綠籬每段可設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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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設計監造、綜合保險、勞工安全衛生、營業稅、利潤與管理費、空污費、工程管理費、品質管理費等費用 |
式 |
施工費之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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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詳細價目表[預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歷年校園空氣污染防制及綠化計畫發包金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表七空品淨化區告示牌規範
一、空品淨化區標誌: 【下載網址】http://ivy1.epa.gov.tw/air/object/EPARKLOGO.jpg 二、設置空品淨化區告示牌注意事項: (一)、製作告示牌之總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 (二)、告示牌內容: 1、抬頭須書名「高雄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 2、基地名稱(與原核定計畫名稱一致)。 3、補助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4、承辦單位。 5、維護(或認養)單位(團體單位名稱)。 6、補助項目 7、基地面積或長度(平方公尺或公尺) 8、設置年度。 (三)、告示牌之製作應考量基地面積調整牌面大小,規格以長100公分、寬60公分以下為原則,且應與豎立地點四周的環境調和。 (四)、告示牌應註明材質及尺寸,以金屬材質較為耐用,可採用簡單之圖案,或具當地特色。 (五)、於適當地點設立定著於土地上之告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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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品淨化區告示牌樣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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