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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澎湖縣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發布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3.04.24
發布字號: 府建城字第10308422012號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3.04.24
主  旨: 訂定「澎湖縣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內文: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之裁罰案件,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並減少爭議,以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   本裁罰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案件之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   所處罰鍰之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經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而不遵從,得按次處罰。
四、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裁罰基準酌予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附表

 

                金

    裁

 

類別

視聽歌唱、舞廳、舞場、三溫暖、特種咖啡茶室、酒家、酒吧、美容美髮界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濫倒廢土、廢棄物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等情節重大之行為

使用人或管理人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第一次

六萬元

同時副知

六萬元

同時副知

第二次

十萬元

六萬元

十二萬元

六萬元

第三次

十五萬元

十萬元

十八萬元

九萬元

第四次

二十萬元

十五萬元

三十萬元

十五萬元

第五次

二十五萬元

二十萬元

同上

三十萬元

第六次

以  上

三十萬元

二十五萬元

同上

同上

備   註

罰鍰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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