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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發布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3.04.24
發布字號: 府建管字第10308420992號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3.04.24
主  旨: 修正「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本要點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變更編定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分別由本府農漁局、旅遊處、建設處主辦。
三、申請變更者應先辦理土地鑑界並檢附複丈成果圖、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本府申請勘查,經本府及有關機關會勘審核無第四點規定不得申請之情形准予受理者,應於六個月內檢附第五點規定相關書件申請用地變更,逾期應重新申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編定:
(一)影響農漁業生產及灌排水者。
(二)影響環境保護者。
(三)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公共建設或觀光發展及其他非供農業使用者。
(四)妨礙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澎湖發展觀光計畫者。
(五)妨礙公共安全、重要軍事設施、要塞管制等防務安全者。
(六)本府公告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七)申請基地連接公路系統或經建築線指定之道路全線寬度未達四公尺者。
(八)位屬海堤區域公告範圍,或距海堤堤肩線(向陸域)三十公尺範圍內。
(九)位於公告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十)位屬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沿海自然保護區。
(十一)位屬潮間帶範圍。
(十二)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或列冊之古蹟、遺址、文化景觀保存維護區範圍。
(十三)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十四)位屬重要水庫集水區、水庫蓄水區、水庫蓄水範圍。
(十五)位屬國有林地、保安林地。
(十六)位屬其他依法劃定應予禁止開發或建築之地區。
五、依本要點申請勘查經准予受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至本府提出申請:
(一)興建住宅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建築線指示(定)圖。
(四)住宅興建計畫書、圖(如附表二、三)。
(五)無自用住宅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最近一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七)印鑑證明及切結書。
(八)其他有關文件。
六、申請變更編定須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
(二)申請人在本縣設籍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者。
(三)申請興建住宅之基地,須為申請人自有,且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四)申請人未曾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或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或承受者。
七、住宅興建計畫之基地以興建一幢一棟一戶為限,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且 應符合澎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之最小寬深度。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百分之五十作為綠覆地,不得鋪面。
個案申請用地變更,其因地形丘塊完整需要,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但增加之面積不計入建蔽率。
集體申請變更用地在一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規定循鄉村區變更程序辦理。
八、興建住宅之建築物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
(二)住宅斜屋頂之投影面積比例應佔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屋頂斜率應大於四分之一,建築物外牆裝飾材料宜避免使用金屬光澤材質。
(三)應符合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相關規定。
九、申請基地排水設施需連接公共排水溝渠,如當地無公共排水溝渠者,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負責興建完成混凝土溝銜接公共排水系統,並無償供公眾使用。
十、住宅興建計畫之基地面臨現有道路,應自道路中心線各退四公尺指定為建築線;申請基地未面臨現有道路者,應自行留設六公尺之交通用地與經指定建築線之現 有道路銜接。
申請基地指定建築線,因臨接道路路形蜿蜒或不規則致難以準確量測指定建築線,應由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道路實測,並於實測時會同道路主管(管理)機關 認定。
第一項退讓之道路用地應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負責興建完成,且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
第一項現有道路因車道縮減,其銜接應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之範圍內,採漸進方式辦理。
申請基地面臨公告之區域排水路不予指定建築線,惟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實際已作道路通行者除外。
申請面臨道路其建築線指定作業原則由主管單位另行訂定之。未訂定前,得準用「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興建住宅計畫暨變更編定審查 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十一、基地除應退讓作道路用地外,面臨縣、鄉道者,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退縮範圍計入法定空地。
申請基地未鄰接縣、鄉道者,惟在縣、鄉道計畫寬度兩側三公尺範圍內,仍應自計畫寬度退縮三公尺建築。
基地自行留設之聯外道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準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條之一規定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範圍視同道路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十二、面臨縣、鄉道無其他道路或空間可供通行者,得申請移植行道樹以作為寬三點五公尺出入通道其規定如下:
(一)與縣、鄉道連接長度在二十公尺以內之基地,以設置一處為限。
(二)與縣、鄉道連接長度逾二十公尺之基地,得設置二處。
十三、申請基地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變更編定範圍:
(一)變更使用後造成土地地形曲折不整。
(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
十四、申請變更編定作為興建住宅之土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應合併為一宗。
十五、申請人提出興建住宅計畫經本府核准後,應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向本府財政處申請使用土地變更編定,並依住宅興建計畫內容使用。
十六、經核准之住宅興建計畫內容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定計畫範圍擴大者,應依規定辦理計畫內容變更,其辦理程序同新申請案。
(二)原核准計畫建蔽率、容積率及構造物與雜項工作物變更:
1.於核定住宅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及構造物與雜項工作物範圍內申請調整配置者,報由本府核定。
2.建蔽率、容積率及構造物與雜項工作物變更者,應依規定辦理計畫內容變更,其辦理程序同新申請案。
十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第十五條核准之住宅興建計畫失其效力,已完成變更編定者本府應逕行將其土地恢復原使用地編定並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於核准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內,未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申請土地變更編定。
(二)申請人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申請土地變更編定遭駁回。
(三)經核定變更編定未於一年內申報開工建築或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
十八、依本要點興建之住宅僅容許作住宅及民宿使用,但作民宿使用者應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十九、依本要點興建之住宅除因繼承、法院拍賣及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規定者,不得變更起造人。
二十、依本要點興建之住宅與其基地均不得分割,住宅所有權應與其基地及交通用地併同移轉,其承受人並應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但因繼承、法院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附件一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變更編定申請書

受 文 者:澎湖縣政府

申請事項:本人在下列土地需作住宅使用,茲依「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檢附有關資料,請准予辦理。

土地標示

鄉市

 

 

 

地段

 

 

 

地號

 

 

 

面積(公頃)

 

 

 

及編定類別原使用分區

使用分區

風景區

 

 

編定類別

農牧用地

 

 

類別及面積

申請變更編定

編定類別

丙種建築用地

 

 

面積(公頃)

 

 

 

用現況

土地使

本筆土地

 

 

 

接鄰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

 

 

 

備註(暫編地號)

 

 

 

備註: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依「審查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應供公眾通行使用。

申 請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一、申請變更編定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及45條規定,及「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以准許變更者為限。

二、本申請書應填一式四份,向土地所在縣政府申請及檢附下列各四份文件:

(一)會勘查核文件。

(二)住宅興建計畫書、計畫圖【比例尺依圖例附表三規定並著色】。

(三)無自用住宅證明文件(最近三個月內歸戶財產清單)。

(四)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一個月內)。

(五)印鑑證明及切結書。

(六)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將範圍著色】。

(七)建築線指示圖。

(八)其他有關文件。

 


附表二

住宅興建計畫書

一、原因: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申請變更編定。

二、計畫範圍及面積:    鄉市    段     地號

(暫編         地號),面積       公頃,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暫編          地號),面積       公頃,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三、興建計畫之法令依據: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四、土地使用現況及使用人之姓名住址:

使用人:           使用現況:

住  址:

五、計畫目標及計畫構想:

計劃興建          戶,每層面積                           平方公尺,

高度: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六、位屬條件發展區:

因應對策:

    (一)排水:

 

    (二)燈光:

 

    (三)高度:

七、工程計畫書:

申請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八、相鄰土地之使用狀況及改良情形:

九、計畫圖:如附件。

位置圖:比例尺1/1200~1/25000。

地籍套繪圖:比例尺與地籍圖同比例。

現況圖:比例尺與地籍圖同比例。

配置圖:比例尺1/100~1/600。

面積計算表(圖):

申請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計畫圖:

圖     

比     例    

內              

 

位  置 

 

1/25000~1/1200

一、 方向。

二、 以縣道指引基地位置。 三、 簡明標示明顯建築物。

 

 

 地籍套繪圖

 

 

 與地籍圖同比例

一、 方向。

二、 繪至臨接道路對側境界線或一完 整街廓。

三、 鄰地地號。

四、 申請基地位置及地號。

五、 私設通路或退讓(退縮)範圍。 六、 重要尺寸標示。

 

 

現  況 

 

 

 與地籍圖同比例

一、 方向、地形。

、 四周現有巷弄、道路(農路)、防 火間隔、鄰房門牌、層數、構造、 基地標高、排水系統與方向、申請 基地位置。

三、 重要尺寸標示。

 

 配  置 

 

 1/100~1/600

一、 方向、地形。

二、 建築物配置、法定空地、主要出入 口、防火間隔、污水雨水排水系 統。

三、 重要尺寸標示。

 

 面 積 計 算 表 ( 圖 )

 

一、 基地面積。 二、 建築面積。 三、 建蔽率核算。

四、 其他。

 

圖     

著     

內             

 

 

 

深綠色線

 

土地界線

 

 

 

 

 

 

 

 

深綠色線

 

假分割土地界線

 

 

褐色

 

計畫道路、巷道、農路、產業道路

 

 

 

紅色線

 

建築線

 

 

 

 

 

 

 

 

紅色

 

新(改、修、增)建房屋

 

 

藍色

 

基地內現有房屋

 

 

不著色

 

臨近房屋

 

 

橙色

 

退讓地

 

 

黃色

 

私設通路

 

 

綠色

 

法定空地

 

 

淺綠色

 

防火間隔

 

 

藍色

 

河川溝渠

 

 

藍色

 

舊有(既設)溝渠排水方向

 

 

淺藍色

 

擬新設溝渠排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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