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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澎湖縣建築縣指示(定)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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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3.10.23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313034682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日期: | 103.10.23 |
主 旨: | 訂定「澎湖縣建築縣指示(定)收費標準」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建築縣指示(定)收費標準 |
法規內文: |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
澎湖縣建築線指示(定)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指定建築線之申請,核發建築 線指示圖,應向申請人收取規費。
澎湖縣建築線指示(定)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指定建築線之申請,核發建築 線指示圖,應向申請人收取規費。
每件收取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後,發給一份指定建築線成果圖,每增加一份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月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本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每件收取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後,發給一份指定建築線成果圖,每增加一份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月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本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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