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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澎湖縣建築縣指示(定)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公布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3.10.23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13034682號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日期: 103.10.23
主  旨: 訂定「澎湖縣建築縣指示(定)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縣指示(定)收費標準
法規內文:

1 條 

本標準依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指定建築線之申請,核發建築線指示圖,應向申請人收取規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後,發給一份指定建築線成果圖,每增加一份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3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月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本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澎湖縣建築線指示(定)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指定建築線之申請,核發建築  線指示圖,應向申請人收取規費。

澎湖縣建築線指示(定)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指定建築線之申請,核發建築  線指示圖,應向申請人收取規費。

                  每件收取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後,發給一份指定建築線成果圖,每增加一份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月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本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每件收取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後,發給一份指定建築線成果圖,每增加一份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月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本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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