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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澎湖縣獎勵影視媒體蒞澎拍攝影片優惠辦法」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旅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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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
發布日期: | 101.03.30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113032781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訂定「澎湖縣獎勵影視媒體蒞澎拍攝影片優惠辦法」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獎勵影視媒體蒞澎拍攝影片優惠辦法 |
法規內文: |
第1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影視業者在澎湖縣(以下稱本縣)取景拍攝影片,行銷本縣優美之自然景觀與多元之文化意涵,吸引觀光客蒞臨澎湖旅遊,爰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影視業者係指依電影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所規定之電影、電視影片製作相關業者。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影片包括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等。 第5條 影視業者在本縣拍攝之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申請本府及各附屬機關提供公共車船及各項設施服務得依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一、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於本縣取景超過四分之一以上,得依收費標準給予八折之優惠。 二、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於本縣取景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得依收費標準給予五折之優惠。 第6條 影視業者向本府申請優惠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影片劇情簡介。 三、公司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四、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片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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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自行通報 |
附表
澎湖縣政府獎勵影視媒體蒞澎拍攝影片使用縣屬服務設施優惠申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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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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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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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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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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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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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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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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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影片類型 |
□電影片 |
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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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本縣拍攝長度:約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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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劇情片 □紀錄片 □其他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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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 |
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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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集數: 集;預計每集長度: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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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本縣拍攝集數: 集;預計於本縣拍攝長度:約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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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連續劇 □紀錄片 □電視電影 □電視動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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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片 |
片名: |
預計片長: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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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本縣拍攝長度:約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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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劇情片 □紀錄片 □其他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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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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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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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 片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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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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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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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本縣取景拍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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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全片拍攝期程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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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本縣拍攝期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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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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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縣屬服務設施優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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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使 用 期 間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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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
□(一)影視戲劇製作企劃書(應含影片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二)公司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三)影片劇本(含導演、製片、主要演員名單及劇情內容大綱)。 □(四)公開播映及行銷計劃。 □(五)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片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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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須於來澎前15日填送本申請單送本府旅遊處簽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申請書上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如有不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謹 致 澎 湖 縣 政 府
申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公司印鑑章或申請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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