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
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觀業字第1040921903號函頒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旅客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及透過訂房中心(網站)訂房者,乙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甲方。
第二條 (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 (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計新臺幣 元(含稅及服務費 元),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請勾選):
□餐點(早、午、晚、下午茶) 客(請圈選)。
□空調設備。
□盥洗用具。
□網際網路。
□接送服務。
□其他 。
第四條 (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之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退房。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為(請勾選):
□信用卡。
□金融機構轉帳。
□劃撥。
□其他 。
第六條 (定金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甲方解約時定金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第八條 (契約變更)
甲方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
一、 如乙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 如乙方未收取定金,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方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 (確認住房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當日 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立即通知乙方,並得要求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訂約人
甲方(旅客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受託人
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名稱):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
代表人或負責人:
地址:
網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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