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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國人住宿遊園實施要點總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消費提振措施」及交通部「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采行實施計畫」,提供誘因鼓勵民眾在國內旅遊,帶動旅遊途中食、宿、行、遊、購的消費,促進觀光產業及相關供應鏈發展,以發揮經濟乘數效果,期能達到擴大內需與活絡經濟目的,爰擬具本要點。

本要點共計十一點,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要點第一點)

二、經費來源。(要點第二點)

三、補助對象。(要點第三點)

四、補助期間。(要點第四點)

五、補助項目及使用範圍。(要點第五點)

六、補助基準、金額及數量。(要點第六點)

七、參與活動業者應配合事項。(要點第七點)

八、受理參與活動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期間。(要點第八點)

九、參與活動之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應備文件。(要點第九點)

十、本局審核作業及撥款方式。(要點第十點)

十一、參與活動業者不得有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要點第十一點)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國人住宿遊園實施要點

 

 

一、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民眾在國內旅遊,增加在地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以達擴大內需與活絡經濟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配合行政院推動「消費提振措施」,由交通部辦理「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采行實施計畫」。

二、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應按補()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故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補助經費之來源。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國國民。

補助對象。

四、  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明訂補助期間。

五、  本國國民於補助期間,與本局網站公告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及觀光遊樂業(以下簡稱業者)從事旅遊消費者,得依下列規定由本局予以補助:

(一)至本局網站登錄個人資料申請序號,憑該序號入住該網站公告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者,可享有住宿費補助。

(二)至本局網站登錄個人資料申請優惠券,持列印之優惠劵購買該網站公告參與活動之觀光遊樂業入園門票入園者,可享有門票補助。

第一項折抵費用由業者先行折抵後,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向本局申請。

補助對象得申請補助項目及適用範圍。

六、  補助基準、金額及數量: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住宿消費,每人限使用一組序號,可折抵參與活動之業者一間房間一個晚上實售房價之百分之三十,最高折抵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門票消費,每人限登錄及列印優惠劵一次(影印無效),且須二人同行至參與活動之業者營業處所,其中一人購買入園門票,另一人可使用優惠劵一張免費入園。

前項序號訂房數量及優惠券數量由本局另於網路公告之;數量用罄時,亦同。

一、訂定補助標準、金額及數量。

二、為鼓勵更多國民從事國內旅遊,刺激內需,可使民眾於旅途中於食、宿、遊、購、行等各相關產業進行消費及促進其供應鏈發展,明訂受補助對象從事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活動每人限使用一組折價序號;從事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活動,每人僅可登錄及使用票劵一次。

三、折價序號數量及優惠券數量由本局另於網路公告之;數量用罄時,亦同。

四、由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及觀光遊樂業自住宿及門票費用逕予折抵補助費,再向本局申請該費用。

七、  業者應配合前二點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接受本國國民訂房時,應將其申請之序號登錄於本局網站,並於其住宿時,經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與序號所載身分無誤後,再將序號、住宿發票號碼(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統一編號或住宿商品禮券號碼)及住宿金額等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局網站,並收執開立予旅客住宿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住宿商品禮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遊客購買門票入園,經核對持優惠券入園民眾之身分證明文件與優惠券所載身分無誤後,於優惠劵蓋入園章戳並註明使用優惠劵之票種及票價,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局網站並造冊收執。

明訂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及觀光遊樂業者應配合事項。

八、  業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至一百零五年三月期間每月十日前向本局申請前一個月之折抵費用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向本局一次申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費用,依實際折抵費用申請之。

觀光遊樂業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費用,每張使用優惠劵補助金額比例,不得超過依各觀光遊樂業者註明之票種票價計算之百分之五十,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明訂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及觀光遊樂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期間及得申請金額。

九、  業者申請折抵費用應備文件:

(一)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費用者:檢附於本局網站列印之住宿旅客序號報表及切結書、住宿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住宿商品禮券影本或其他可茲證明實售房價之證明文件、領據、收支清單、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

(二)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費用者:檢附遊客使用後優惠劵造冊資料及切結書、領據、接受本局補助總經費表及分攤表、收支清單、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

前項所需書表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申請。

一、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與觀光遊樂業申請折抵費用應備文件。

二、申請費用應書面切結,不得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費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三、補助相關文件未符規定,經通知逾期未補正之處理方式。

十、    申請案件經本局依下列規定審核通過者,以電匯轉帳方式撥付:

(一)   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費用者,以隨機抽樣方式電話確認住宿旅客。

(二)   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費用者,隨機核對使用後優惠劵之序號與核發序號。

本局將視情況以隨機抽樣方式進行稽核。

十一、業者申請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本活動。

受補助之本國國民及申請折抵費用之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一、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及觀光遊樂業者,申請項目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本局不予同意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本活動。

二、受補助之本國國民及申請折抵費用之業者,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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