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帶團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4326日觀業字第10430008941號令公告生效

一、帶團報酬之約定旅行業以不確定方式計算數額,或以小費、購物佣金、人頭費、團體操作費或行政作業費等其他名目抵替或剋扣之。

二、旅行業以達購物人均作為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報酬之條件。

三、旅行業以延遲或不合理之方式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代墊費用。

四、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不合理數額或超過該等人員帶團報酬之違約金,且由旅行業逕自認定後從該等人員報酬中扣除。

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如係旅行業職員,約定報酬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六、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旅行業當事人之責任者。

()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七、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於契約一方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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