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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951116交路字第0950010849號公告

交通部99115交路字第099001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

 

本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 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六) 禮券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載明受託人名稱及委託銷售起迄日期

(七) 商品(服務)禮券之履約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期間屆滿後,禮券持有人仍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旅館業相互連帶擔保(保證人與發行人之旅館應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占率百分之五以上且已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旅館業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旅館業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禮券。

□其他經交通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應記載提供商品(服務) 之旅館業申訴專線所屬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電話及網址)。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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