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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澎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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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
發布日期: | 99.03.25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 09913000661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訂定「澎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
法規內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 一、僅供住宅、公廁使用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寺廟等宗教建築物。 二、前款住宅使用之建築物高度在三層以下,且最大基層面積未超過一百 三、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佔用公有地,但公廁及前項第三款不在此限。 二、位於軍事管制區範圍內。 三、位於水源水質保護區。 四、位於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交通用地者。 第 3 條 申請接用水、電應切結下列事項: 一、基於解決日常生活之迫切需要申請核准接用水、電,但建物不視同合 二、違建處理仍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同意函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轄鄉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建築物位置圖。 四、建築物平面圖。 第 5 條 合於第二條規定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需經所轄鄉市公所審查合格後,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者,因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強制斷水、斷電 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妨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圖表附件: | |
資料來源: | 自行通報 |
附件(一)
澎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同意函申請書
下列建築物符合澎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請准予核發。
此致
市(鄉)公所
申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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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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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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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點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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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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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
市(鄉) 段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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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件 |
(一)申請書一份。 (二)切結書一份。 (三)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四)建物照片一套。 (五)建物位置圖(應套繪於地籍圖謄本)四份。 (六)建築物平面略圖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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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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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所有座落澎湖縣 市(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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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 路(街) 段 巷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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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未接用水電,茲為民生所需,申請准予暫接水電。並同意依下
列事項辦理:
一、本建築物確屬本人所有。
二、本建築物不視同合法建築物,違建處理仍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如因公共建設之所需,建築物同意配合拆除。
四、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願負法律責任。
以上切結屬實,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 致
市(鄉)公所
切 結 人 :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文號:
附件:
澎湖縣 市(鄉)公所 函
下列建築物符合澎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規定同意逕向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及臺灣電力公司申請接用水電
申請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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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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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地點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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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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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
市(鄉) 段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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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同意函僅供接用水電使用不作他項用途使用。 |
正本:
副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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