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澎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 |
發文字號: | 澎府行法字第10294號 |
第 1 條
本規則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法規名稱: | 澎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 |
發文字號: | 澎府行法字第10294號 |
第 1 條
本規則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及管理要點
一、為設置及管理空氣品質淨化區(以下簡稱空品淨化區),以改善空氣品質及減少揚塵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澎湖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要點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特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法規名稱: | 澎湖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
公發布日: |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0931300053號 |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程序,以達簡政便民並兼顧公共安全需要,特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修正時間: |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5日 |
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9年 3月25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300065號令修正公布全 文 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法規體系: | / 澎湖縣 / 建設類 |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縣位於偏遠離島地區建造執照審查人員難覓,及簡化民眾申請自用建築執照手續,特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訂定本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11 月 19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0941300067號 |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建管處說,92年12月1日公告實施「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但隨建材日益精進,法令不斷更新,要點已不足也不符民情,才針對危害公眾利益較輕微或無危害性違建訂新規則。
過去既存違建要「修繕」須依原規模、原材料進行,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不能過半,但年代已久,若找不到原材質無法修繕,恐讓違建有安全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