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相關解釋函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8731號
主旨:台端陳請准予草嶺地區(古坑鄉)籌設民宿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陳情函。
二、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民宿得設置於下列地區: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三、所稱風景特定區,係指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區,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草嶺風景特定區屬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四、所稱偏遠地區,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地區,查雲林縣古坑鄉屬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九十一年適用地區之一,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款偏遠地區之要件。有關民宿設立登記其他事項,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風景特定區一覽表」暨「偏遠地區一覽表」各乙份。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營署都字第0920031114號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能否申請民宿設置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觀賓字第○九二○○一六三八七號函。
二、按「本辦法所稱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為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所明定。是以,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其允許作自用住宅使用,並能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應可提供作民宿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營署宅字第0920031981號
主旨:關於函詢得否以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申請經營民宿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觀賓字號○九二○○一六五三七號函。
二、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係指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復按內政部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略以:「按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其兼營家庭副業或小本經營者,縱令不妨礙公共安全、衛生與安寧,亦不得變更其以國民住宅為目的及效能。」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綜上,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係供家庭居住使用,不得作為經營民宿之用。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6326號
主旨:有關 貴府欲研議轄內偏遠地區乙案,本局提供相關規定供參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北府建觀字第○九二○三四八一三八號函辦理。
二、貴府擬依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二次民宿說明會紀錄結論5自行研議轄內偏遠地區,並請本局層報交通部轉經濟部備查。惟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授權訂定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偏遠地區須以二年前人口成長率、社會增加率...等十項指標予以評比,依序取八縣之鄉鎮。當年適用地區,由經濟部於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公告。準此,認定偏遠地區之權責機關應屬經濟部。
三、 檢附前項辦法相關條文(如附件)供參考。如仍有疑義,請逕洽該辦法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查詢。
交通部觀光局 箋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二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6223號
一、為何台灣的民宿管理制度無法比照日本:
日本的旅館業包含
「HOTEL營業」(採西式建築的旅館)、
「旅館營業」(採日式建築的旅館)、
「下宿營業」(類似寄宿家庭)與
「簡易宿所營業」(即民宿)。
誠如您所言,日本的民宿是屬於旅館的一種,所以沒有最大房間數及面積的限制,我國法令對於旅館亦無此一限制,故較大規模的住宿設施在國內係應登記為旅館業。
我國在國土規劃與土地利用上,針對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有鑑於現行法令規定,旅館建築物,必須位於實施都市計畫之商業區、住宅區(須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旅館專區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若將民宿劃歸「旅館業」,則現行台灣地區很多農村及原住民地區,以「住宅」或「農舍」來經營民宿者,將會因為土地與建築物使用都不符合規定,而被排除在外,對於農業之轉型及原住民之輔導就業,則產生不利影響。為解決上述問題,觀光局在訂定「民宿管理辦法」時,特將民宿排除在「旅館業」管理範疇之外。
二、民宿為何要定位在「家庭副業」:
美國民宿(B&B)訂房服務網的數量約一萬五千家,近半數在人口少於一萬的小城鎮,房間數多在七間左右,房屋多屬自有,將經營民宿當作副業,美國南卡羅來納州民宿法案將民宿定義在一般家用住宅,不超過十個客房;法國中央法令對於民宿房間數規定限六間以下,均無礙其特色經營。在台灣,如將民宿視為一般商業營業,如前所述,則民宿所在地,須為可建築旅館用地、建築物用途必須是「旅館」,而不可以是「住宅」或「農舍」,民宿之建築技術、設施設備、室內裝修材料等等必須比照旅館興建標準、經營民宿必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且民宿房屋稅、土地稅及日後土地移轉時課徵之增值稅稅率均有所不同。觀光局在本諸輔導民宿合法經營及減輕農民、原住民稅捐負擔考量下,乃參酌歐美立法例,針對我國國情需求,將民宿定位在「家庭副業」,並協調商業、土地、建築等相關單位另行研訂一套與旅館管理有別的法規。
「民宿管理辦法」會對民宿客房最大面積設定二百平方公尺之上限,亦是在現行法令體制下所必須作的限制,因為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頒「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規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旅館(供不特定人住宿)類及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類,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所以惟有特別聲明民宿客房面積僅在一定規模,其建築物之利用,係將住宅或農舍一部份提供旅客住宿之場所,與一般商業之「旅館業」不同,如此才能避免將民宿建築物歸類到「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類組,才得以「住宅」及「農舍」經營民宿,並得以協調相關單位另行研議與「旅館業」管理強度有別之民宿輔導管理配套措施。
關於二百平方公尺上限之規定,係以前揭函示規定之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基礎,僅象徵性對民宿客廳、廚房、走廊等共用空間及浴廁扣除一百平方公尺,事實上觀光局已盡力為民宿經營者爭取最大空間,況民宿特色之關鍵,並不在於客房面積之大小,而在於經營者的熱忱及能否提供旅客對當地人文、自然生態的認識或當地生活的體驗,民宿之發展,在於主人及當地具有獨特的觀光休憩資源,才能吸引國內外遊客投宿。如欲經營大規模住宿服務,如前所述,需辦理旅館登記,關於各觀光旅遊路線旅館用地是否充足,以及現行法令對於山坡地建築管理之當否,則應回歸土地與建築管理法令檢討。
三、民宿之法令是否過於嚴苛:
有關您認為法令對民宿之建築物及設備管理嚴苛部分,根據本局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配合修正之「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將民宿歸屬住宅「H2」類管理,其管理係與住宅採同一標準,故以「住宅」或「農舍」申請民宿登記,免委託專業人士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申報、免委請建築師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六層樓以下「住宅」或「農舍」申請民宿登記,免經建築師審查建築物室內裝修;民宿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毋須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在建物與消防管理上,均已做大幅度之法令鬆綁,與旅館業之須負擔高額土地成本、設備投資、地價稅、房屋稅、公共安全及消防設備檢修申報等諸多規範相較,民宿申請之簡便,已超過國外管理模式。
四、本局網站民宿資料之充實:
本局網站刊登的民宿必須是經合法登記民宿,目前各縣市政府正積極輔導民宿登記,合法民宿家數已持續增加(目前已有一○四家),本局會隨時增補最新完整資料,提供國內外民眾查詢。除輔導民宿經營者辦理合法登記外,本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經濟部等各機關,均已投入經費,辦理民宿經營研習訓練,以提昇民宿經營品質、強化相關組織功能及行銷推廣,共同輔導民宿健全永續發展。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4861號
主旨:有關民宿申請建物使用執照及建物登記謄本內其所有權人為兩人以上,民宿經營者為其中一人時,可否為民宿申請登記者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府觀營字第○九二○○八一四九四○號函。
二、民宿登記申請人如非建物之唯一所有權人,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意旨,提具其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餘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秘書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0920084674號
主旨:函送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林政務委員盛豐主持「研商國內民宿及休閒農業相關問題會議」之結論,請查照。
民宿部分結論:
(一)為檢討放寬「民宿管理辦法」中「特色民宿」相關規定,請交通部觀光局擇期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召開會議研商(請林政務委員主持)。
(二)請觀光局先邀集地政、建管、消防、區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民宿申請遭遇之問題深入探討,研擬民宿法規及相關解釋令彙編(含Q&A),提供地方政府第一線執行人員及民宿經營者參考;並研商與民宿協會及大學相關科系,共同建立民宿輔導機制,設立單一窗口;另請民宿協會選派十位「種子教師」,由觀光局施以適切之訓練,俾「種子教師」能向民宿經營者解說民宿相關法令規定。此案請觀光局與民宿協會及相關大學觀光系協商後,向林政務委員提報結果。
(三)金瓜石、九份地區民宿問題,牽涉地權地用問題,請民宿經營者先確認承租權,再依實際用途檢討土地使用相關課題。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3835號
主旨:有關 貴委員就民宿管理辦法及民宿設置地區與民宿建築物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立龍字第○三○四三○│二號函。
二、按得設置民宿之地區包括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等九大地區(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參照)。
都市計畫風景區、保護區如係位於上述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得依法提出申請。
三、另民宿建築物以「自用住宅」為原則,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並發給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及偏遠地區之民宿,並得以「農舍」提出申請(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參照),申請人應提出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參照)。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得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四七六三號函規定,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說明二參照)。
四、檢附「民宿管理辦法」條文對照表乙份,敬供參考。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三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2189號
主旨:為落實 貴轄民宿輔導與管理業務,請儘速輔導轄內尚未合法登記之民宿完成合法登記,凡規模過大且嚴重影響公共 安全者,請依法執行查處及取締,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觀賓字第0910026431號函暨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觀賓字第0910010309號函轉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365號函諒達。
二、「民宿管理辦法」已於前(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奉 交通部發布施行,請 貴府除須持續加強旅館業之管理輔導工作外,民宿管理及輔導雖屬新增之業務,為提供民眾選擇安全、舒適優質之休閒住宿空間,亦請 貴府將本項業務列為重點業務,加強查察及儘速辦理輔導民宿經營者合法登記,並定期於每月十日前將「民宿基本資料彙整表」及「民宿提出申請及已核准設立情形表」填送本局備查。
三、內政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365號令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已允許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供作「民宿」使用,其附帶條件限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特色民宿規定辦理。請儘速針對轄內符合條件者,辦理相關輔導合法登記作業,凡違反上述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擅自擴大經營規模(房間數超過十五間以上者)、已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及查無合法可能者,應請依法嚴加取締、輔導其轉業或勒令其歇業,以落實公權力之執行。
四、本項業務列入交通部辦理九十二年度定期督導考核地方政府執行旅館業及民宿管與輔導工作重要考評項目,希請儘速配合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1818號
主旨:有關修正「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但書規定建議乙案,本局將彙整各界反映意見併案檢討修正,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署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營署園字第0922905933號函。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0254號
主旨:有關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民宿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其所稱「實際使用人」定義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府觀營字第09200595140號函。
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所稱「實際使用人」,不以所有權人為限,民宿登記之申請人,如非該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人,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土地同意使用、房屋使用權利等相關證明文件;至該申請人是否確實為該建築物之實際使用人,請 貴府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具體認定。餘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10309號
主旨:內政部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365號令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365號令辦理。
二、前揭用地農舍供作民宿使用之附帶條件為: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餘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摘錄內政部修正有關農舍容許作民宿使用規定如附件,其餘修正條文請上網查閱,網址為:
http://www.moiland.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451。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營署都字第0920014646號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張進南君申請「玉山樓」民宿登記遭南投縣政府退件理由是否充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觀賓字第○九二○○○六九七一號函。
二、查卷附東埔風景特定區計畫案都市計畫書規定,甲種旅館區係為供國際觀光級標準之溫泉休養中心使用而副設,本案南投縣政府否准張進南先生於上開分區申請作為民宿使用之理由,與上開都市計畫書規定相符;至本部於本(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召開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條修正草案」會議中,針對依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台灣省都市計畫區內之風景區得供住宅使用,因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業將民宿定義為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之住宿處所,故民宿得於風景區內之住宅申請使用乙節所作說明應與本案無涉。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0920085483號
主旨:檢送本部本(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召開之研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84391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議結論:
草案第二十五條: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風景區得供住宅使用,復查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其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準此,臺灣省都市計畫範圍內風景區之住宅可供民宿申請使用,並無疑義,本條並無修正之必要。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四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08311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可否受理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民宿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府觀旅字第○九二○○一五五七二號函。
二、按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九款及民宿管理辦法第二條參照)。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所稱「實際使用人」,係指自然人而言,不含公司、法人及政府機關在內;但書所稱「當地政府」,係指該民宿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而言。
三、 本案請依前揭說明辦理。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原民經字第0920009420號
主旨:為交通部觀光局函轉貴府有關仁愛鄉公所提原住民經營民宿及申請瓶頸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觀賓字第○九二○○○六七一二號函辦理。
二、關於原住民地區建地不足部份,請該鄉依據左列規定辦理:
(一) 請縣政府督同鄉公所查明各山地鄉原住民保留地上,確實於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前農漁牧用地已興建房屋部分者,依據內政部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說明2規定,得檢附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之合法證明文件
(即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證明;
(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等文件之一),輔導申請人辦理申請更正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二) 如屬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後興建房屋,請鄉公所依據「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輔導原住民擬具興建住宅計畫,送鄉公所 初審後轉縣政府審查後辦理變更為建築用地。
(三) 如經查明山地鄉建地確實不足,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暨本會訂頒之「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開發統一規劃作業須知」規定, 由鄉公所視實際需要,勘選適宜興建房屋之土地,辦理整體規劃,經核准後依計畫內容之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適當為使用地。
三、 至建物登記部分,係屬內政部營建署業務權責,惟基於照顧原住民生活前提,本會刻正調查台灣省原住民民宿戶申請合法登記之困境,俾以統籌規劃邀集原住民業者及相關單位,舉辦綜合研討,以有效協助原住民合法登記。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中企輔字第0920001919號
主旨:檢送研商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第一次工作協調會會議紀錄,請 查照。
結論:
一、登記設立之基準日:貸款要點第三點規定貸款對象為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登記設立未超過一年之認定,為自本(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開辦日往前推算 一年,即其基準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故該(含)日之後辦理登記或設立之企業均可申請本貸款,建議以補充規定方式辦理。
二、證明文件及日期之審核依據:申貸者所創事業登記設立之日期,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准登記日期為貸款審核依據。
三、所營企業變更登記事宜:所營微型企業變更負責人,變更登記日期距申貸日期未超過一年者,可申請本貸款;惟所營微型企業若屬變更企業名稱、所在地、 營業項目、資本額者不適用。
四、依法不需辦理商業登記之行業:申貸者所創或所營事業,若依法不需辦理商業登記,另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取得證明文件者,視同微型企業可申請本貸款 。
五、停業及復業:申貸者所創微型企業登記設立後因故停業嗣後復業,雖未滿一年,但其原始設立登記日期已超過一年,並不適用本貸款。
六、專業技師之適用問題:有專業技能而無一定僱主,雖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之無其他任職情事者,可依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作業要點第四點申貸者限制之規 定出具切結書,並提供職業工會出具之證明文件者,可申請本貸款。
七、擔任董監事者適用問題:申貸者投資其他事業並擔任董監事者,不適用本貸款。
八、信用查詢問題: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僅針對申請人及保證人信用查證,並不針對其配偶。
九、信用保證作業查詢方式: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與經理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進行協商。
十、資料建檔事宜:為利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之後續輔導工作及資料檔案之建立,請本貸款之經理銀行負責將申貸成功之企業基本資料,予以彙整成資料庫形式; 已受理申請但未能核貸之基本資料,請銀行公會協助資料彙整,交由經理銀行建檔,便於統計追蹤、後續之創業訓練及經營管理輔導。
十一、前述結論涉及法規解釋及執行部分,請陳報本部核定後再以補充規定方式函知各相關單位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06119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觀光地區」及第五款「偏遠地區」之定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交路字第○九二○○二三一八四號函轉 貴府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屏府建觀字第○九二○○二六七六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觀光地區」指定之作業程序,本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觀賓第○九一○○三二八○七號函暨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觀賓字第○九二○○○○四三三號函「研討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與輔導工作第十七次會議紀錄」提案一結論(諒達)均已說明在案。請依交通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交路字第○九一○○○五六六四號函示,由 貴府協商確定轄內「觀光地區」之範圍,併範圍內之觀光資源資料,擬妥後函報交通部,由本局依其環境特性,個案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並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報請交通部公告指定。
三、有關「偏遠地區」之定義,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條文說明四係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地區。
四、檢附交通部前揭函暨「民宿管理辦理」第五條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0920004205號
主旨:有關民宿登記申請案件,是否應經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產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府觀憩字第○九一○○七二七九○號函辦理及併復貴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觀賓字第○九二○○○二五一一號函。
二、按本署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六四七六號函(諒達)略以:民宿申請案件,如為六層樓以上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惟貴局所訂民宿管理辦理第七條第一款明定:「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分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有關法規競合問題,依貴局前揭號函所示:「...得否依『後法(規)優於前法(規)』之原則,函請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就民宿申請登記之建築物,依H2類組標準審查之。」仍建請貴局配合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修正上開規定,以符法制。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營署都字第0920006816號
主旨:關於貴局函轉台北縣政府建議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加列農業區、保護區之農舍得供民宿申請設置,以輔導該縣原住民地區農舍經營民宿合法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觀賓字第○九二○○○二四七三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保護區或農業區申請興建之農舍,係指供於各該保護區、農業區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使用之自用住宅;復查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其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準此,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農舍得供民宿申請設置,並無疑義;惟本案癥結,似在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但書僅規定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始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而非屬上開地區之農舍則無法供民宿申請設置,致產生問題,建請適切檢討修正上開辦法規定,以符實際。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04249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張豐文等君申請設立民宿登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府觀營字第○九二○○二七五五二│○號函。
二、按設置民宿地點,應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本案依提供資料顥示,申請設立民宿登記之建築物,係座落於 貴轄埔里都市計畫農業區,請依權貴查明是否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三、按餘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七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02242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觀光地區」劃設條件及是否得另訂「特色民宿標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北市交四字第○九二三○二五一二○○號函。
二、有關「觀光地區」指定之程序及方式,依交通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交路字第○九一○○○五六六四號函示,係由貴府協商確定轄內「觀光地區」之範圍,併範圍內之觀光資源資料,擬妥後函報交通部依其環境特性,個案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並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指定。本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觀賓字第○九一○○三二八○七號函暨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觀賓字第○九二○○○○四三三號函檢送「研討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與輔導工作第十七次會議紀錄」提案一結論(諒達)均已說明在案。
三、「民宿專用標識」係為彰顯合法民宿,使民眾易於辨識;關於是否另訂「特色民宿標識」,請考量貴轄民宿數量、區分之必要性及五間以下民宿亦可能為特色民宿等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七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02120號
主旨:貴府建議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加列農業區、保護區之農舍得供「民宿」申請設置,以輔導 貴縣原住民地區農舍經營民宿合法登記,並創造就業機會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北府建觀字第○九二○○二八四四七號函。
二、有關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加列農業區、保護區之農舍得供「民宿」申請設置,以輔導 貴縣原住民地區農舍經營民宿合法登記,屬內政部營建署權責,已轉請該署參採。
三、目前可設置民宿地區廣泛,民宿設置條件寬鬆,有關修正「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但書,擴大容許設置民宿及可申請六至十五間民宿地區範圍部分,涉及有內政部地政司容許農舍使用範圍與經濟部對水源特定區管理權責,須與相關單位再行研議。
四、 「民宿管理辦法」發布施行迄今一年有餘,請加速輔導民宿合法登記作業。貴轄深坑鄉、石碇鄉、坪林鄉等地區民宿之輔導, 貴府可考量依本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觀賓字第○九一○○三二八○七號函(諒達)有關「觀光地區」指定之程序及方式說明,研議函報交通部同意指定公告為觀光地區之可行性;關於金瓜石、九份地區民宿合法登記所遭遇問題,請 貴府先就該地區民宿區位、地權、地用、建築物使用(有無違建或違規使用)等情形,詳加清查,並就面臨之問題研擬方案,函送本局轉請有關單位研處。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00760號
主旨:有關得否以經法院查封在案之建築物申請民宿登記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一月六日桃交觀字第○九二○○○○一七八號函。
二、關於以法院查封在案之建築物申請民宿登記,民宿管理辦法並無禁止登記之明文;至有關申請民宿登記,有無違反強制執行查封之效果部分,非屬本局解釋權責範圍,請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或逕洽權責單位釋疑。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20000761號
主旨:有關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法令依據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一月六日桃交觀字第○九二○○○○一八二號函。
二、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草案,容許農舍供作民宿使用案,業完成預告程序,預計於九十二年三月底完成修法作業,內政部地政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地司(十)發字第○九一○○○三八九七號函業說明其修法進度,本局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觀賓字第○九一○○三三五七二號函轉 貴府在案。
三、目前有關以農舍建築物申請民宿登記案件,貴府得本於權責先行受理、審查,俟內政部完成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後,核發登記證;或俟前開法令修正完成後再行受理。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
發文字號:營署都字第0910077215號
主旨:關於貴局函請本署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放寬風景區得供「民宿」申請設置,並研提上開施行細則修正作業時程乙案,查本署已錄案作為研修上開施行細則時參考,並預計於九十二年三月底前完成,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觀賓字第○九一○○三二○一三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營署園字第0912919200號
主旨:檢送審查「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規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第七次、第八次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營署園字第09129171643號函開會通知單、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營署園字第0912917352號書函辦理。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七次會議結論:
(一)休閒農場之休閒體驗區移至第二條依農業法規定義。
(二)管三附件允許使用條件,關於臨道路寬度六公尺用語應統一。
(三)第十二條教育設施附條件允許使用條件「其範圍內不得有道路、河渠」,修改為「不得有計畫道路加以分隔」。
(四)關於第十三條:
1. 社會福利設施建築面積以六五平方公尺為限,第十二條規定使用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乙節,原則同意,惟建議應以實際資料加以說明。
2. 關於公用服務部份之規定原則同意,但社會社利設施涉私人營利,建議應就未來可能發展之量體,審慎評估。
(五)第十四條:社區整體改造發展計畫一詞再修正,另計畫內容應包括:許可機制、分期管理、輔導方式、配套措施等。
(六)關於第二十二條:
1. 民宿申請必須會審相關主管機關,且建照核發、建築技術規則均有規範,本署則針對建管法令審查,惟應注意原先劃定一般管制區是否有地質敏感等不能 做民宿使用應予公告者外,其餘部份均依相關法規辦理,關於第二十二條保留於下次討論,並請陽管處蒐集相關環境敏感及相關資料。
2. 大尺度用計畫控制,小尺度以工程技術審查,俟本原則通過後,應規定審查作業流程。
3. 保留本條至下次會議討論。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八次會議決議:
(一)請陽管處於下次會議時,準備一般管制區各類使用地之圖層資料,俾配合本管制原則討論,另外說明欄應敘明條文研訂(修)相關事宜。
(二)關於第十四點:
1. 細部計畫方式呈現,內容包括基本內容書、圖(包括比例尺)等,另第款之居民同意人數應予規範,並研擬改善期、輔導期等之規範。
2. 管三範圍廣大,對於管三聚落社區環境改造可以個案審查,但對於基本要求資料及程序應明列。
3. 各分項寫法用語應一致,建議第一款為輔導改善程序、第二款為改善計畫容許項目、第三款為改善計畫項目、第四款管理處應配合事項。
4. 關於社區改善計畫之審查程序,如係依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應於說明欄中敘明。
5. 關於社區改善計畫應獲當地居民半數以上同意乙節,請陽管處就社區人數、規模及比例等再予斟酌修正;另本原則不能再授權訂定輔導辦法,建議文字修 正為「其輔導方式另為規範」。
6. 對於社區之輔導期及輔導方式,建議於說明欄敘明。
(三)關於第十五點保留第款休閒農場之農業經營體驗區,請陽管處再洽農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後修正。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水臺建字第09150050250號
主旨:有關臺北縣政府辦理烏來地區民宿登記申請案件,對本局審查權限範圍及所提意見所產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水利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經水事字第09150582440號函辦理並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觀賓字第0910032165號函。
二、「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是依據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七內營字第8772865號函辦理。污水設施審查因涉及其他機關為求審查依據及條件一致,建議貴局邀集各相關單位開會討論。
三、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所擬定之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法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且經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一九六八號函及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四七三○號函釋示台北水源特定區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在地方政府為臺北縣政府。
四、內政部依建築法指定本局(前為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為台北水源特定區(新店、坪林、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區除外)主管建築機關。故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之民宿登記申請案件之建管由本局審查。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營署園字第0912919646號
主旨: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研商如何加速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之審查及法規鬆綁會議紀錄本署國家公園組部分,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觀賓字第○九一○○三二○一三號函。
二、案由五「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儘速完成該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法規修正事宜,確定允許民宿經營之區域範圍」乙案,墾丁國家公園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其餘各國家公園之完成期限為九十二年六月底。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0910075967號
主旨: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附表二「使用項目舉例表」業將「民宿」建築物例舉在H2類組項下,有關「民宿」申請案應請依該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確認並加註於使用執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農輔字第○九一○○五一○九三號函檢送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研商如何加速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之審查及法規鬆綁會議紀錄(詳附件)案由七結論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10032807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辦理特色民宿登記作業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北府建觀字第○九一○六九二六六九號函。
二、有關「觀光地區」指定之程序及方式,依交通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交路字第○九一○○○五六六四號函示(如附件)意旨,係由貴府協商確定轄內「觀光地區」之範圍,併範圍內之觀光資源資料,擬妥後函報交通部依其環境特性,個案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並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指定。請依前揭函示辦理。
三、內政部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將民宿與住宅、農舍均列歸屬為H2類組後,以住宅、農舍申請供作民宿使用時,無須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其建築物之管理(如室內裝修管理、公共安全檢修申報等事宜)依H2類組有關規定辦理,至有關民宿(五間以下及六至十五間)之建築物設施基準部分,仍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發文字號:消署預字第0910019855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研商如何加速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之審查及法規鬆綁會議紀錄涉本署業管部分辦理情形,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觀賓字第○九一○○三二○一三號函。
二、有關旨揭會議紀錄涉本署業管部分,業分別以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消署預字第○九一○○一六二二六號及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消署預字第○九一○○一三六七四號函覆貴局,並副知各縣市消防局在案,惟為落實政府輔導民宿合法登記之政策,本案將於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份「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中,邀集各縣市消防局業務承辦科(課)長,再加強宣導有關民宿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審查應依上開相關函示規定辦理。
內政部地政司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發文字號:地司(十)發字第0910003897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研商如何加速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之審查及法規鬆綁會議紀錄,涉及本司業務部分,研提辦理期程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觀賓字第0910032013號函。
二、查山坡地範圍內土地開發利用,應確保其安全,除具有公共、公用、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性質者,得不受十公頃之限制外,宜透過整體規劃開發利用,以確保山坡地開發之安全。本部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已將山坡地申請開發許可之規定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草案中規範,並經本部部務會報決定修正通過,惟需配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再同時發布施行(目前該辦法修正草案刻由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審查中)。
三、按休閒農場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置民宿提供住宿使用,如於山坡地範圍內設置住宿、餐飲、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農產品及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涉及土地變更者,宜維持「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以利整體規劃。
四、又農舍得申請作民宿使用,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修正事宜,上開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正循序簽辦中,預計九十二年三月底完成修法作業。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發文字號:水臺建字第○九一○一○○五一四○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研商如何加速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之審查及法規鬆綁會議紀錄研提辦理期程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觀賓字第○九一○○三二○一三號函。
二、臺北縣烏來鄉大部分土地位於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小部分土地位於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擬定經由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並發布實施。故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等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使用。
三、內政部、臺北縣政府為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故有關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予以民宿合法申請案,請逕洽內政部、臺北縣政府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警署刑紀字第0910193864號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辦理民宿申請人消極資格查核一事,請依說明二協助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農輔字第0910051093號函辦理。
二、依據民宿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3、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4、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三十一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5、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有關申請人之消極資格查證,警察機關權限範圍,只限該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事項。
三、 復依本署訂頒「受理刑案資料查詢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本案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協助配合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10031743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民宿經營規模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府觀營字號○九一○二○一三○四○號函。
二、來函所提「有關民宿經營者申請民宿登記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與實際房間之總樓地板面積不成比例,是否要規範在一定比例範圍內才准予申請登記,以避免將來超過範圍非法營業之現象。」之建議,本局將列入民宿管理辦法修正時參考。
三、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管理辦法第二條參照),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參照)。
民宿申請登記案件之總房間數超出申請登記之客房數過多者,應對其餘房間之使用,提具供自用之合理說明(如家中人口數與其餘房間數相當等)。貴府得本於權責,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九款規定,要求申請人提具相關證明文件。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營署園字第0912918227號
主旨:檢送本署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召開之「研商金門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相關事宜第三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營署園字第○九一二九一六五二五號開會通知單暨本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營署園字第○九一二九一六八一二號書函辦理。
結論:
一、 第二點第六款:「整修傳統建築物供活化使用」乙節,因交通部觀光局顧慮是否包含民宿乙節,請金管處於說明欄補充說明。
二、 第四點第二款修正為:「區內原有建築物或工程設施之修建或改建,經營理處之許可,得依原土地使用強度建築;區內除因資源保育、展示、國防及重要經濟發展需要外,非經管理處許可,不得新建或增建任何建築物、道路、橋樑及其他工程設施。」
三、 第五點第二款修正為:「遊憩區以擬定細部計畫,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為原則;如採個別開發則需經管理處審查同意。」第三款修正為:「遊憩區內容許之各種使用設施及投資建設管理計畫,依該細部計畫所定內容或專案審查所同意內容為準,其土地使用強度等應經管理處許可。」;第四款後段修正為:「...但未經許可,不得引入外來物種而影響當地之生態環境」,並請金管處補充說明設置民宿之必要性。
四、 第六點第三款第二項修正為:「區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或農民...」;第三款第四項有關農舍集村興建戶數採上限而非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採下限之規定,請金管處於說明欄妥適說明離島之特殊情形;第四款修正為:「其他為一般資源保育、展示、國防及配合中央或地方重要之公共建設等設施...」,並於說明欄妥為說明;第七款後段修正為:「...但未經許可,不得引入外來物種而影響當地之生態環境」。
五、 請金管處儘速修正並研提本案總說明後函送本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10051093號
主旨:檢送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研商如何加速民眾申請設立「休閒農場」及「民宿」案件之審查及法規鬆綁會議紀錄,請查照辦理。
案由(四):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暨增訂第六條之一、附表五」案,提請討論。
決 議:
1.請內政部加速審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暨增訂第六條之一、附表五」作業,並將作業時程函告交通部觀光局。
2.由交通部觀光局洽請經濟部(礦業司)、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協助研議金瓜石、九份地區礦業用地變更編定或容許使用之可行性事宜,協助該地區觀光產業及民宿合法經營。
案由(五):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儘速完成該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法規修正事宜,確定允許民宿經營之區域範圍。
決 議:請內政部加速各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修正事宜,明確規範民宿經營範圍,並將作業時程函告交通部觀光局。
案由(六):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開放風景區允許設置民宿。
決 議:
1.「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正由營建署納入通盤檢討中,台灣省都市計畫風景區內之合法住宅,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前,仍得依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民宿登記。
2.請營建署將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作業時程函告交通部觀光局。
案由(七):為齊一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對民宿管理標準案,提請討論。
決 議:請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於一週內將民宿申請案件審查之明確規範,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遵循並協助落實政府輔導民宿合法登記政策。
案由(八):為齊一地方消防局對民宿管理標準案,提請討論。
決 議:
1.請內政部消防署加強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人員宣導民宿申請案件審查之明確規範,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消防安全設施之設置係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辦理民宿登記申請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得依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以協助落實政府輔導民宿合法登記之政策。
2.請消防署將辦理情形函知交通部觀光局。
案由(九):建請內政部營建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簡化住宅及農舍補照程序及審查作業程序,協助山區(如:霧台地區)、農村(如鹿谷、溪頭地區)民宿申請登記。
決 議:由觀光局調查有關輔導住宅或農舍補照困難具體事實,再協調營建署建管組協助解決。
案由(十):建請內政部警政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政單位,協助認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申請人行為能力及犯罪紀錄等規範。
決 議:
1.請內政部警政署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政單位,協助審查民宿申請人是否有涉及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犯罪紀錄。
2.請警政署將辦理情形函知觀光局。
案由(十一):建請經濟部水資局檢討烏來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建築規範,輔導當地民宿合法經營。
決 議:請台北市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協助解決烏來地區民宿申請登記遭遇之共通性問題。
案由(十二):建請國有財產局及林務局同意其所管理之土地、林班地上合法房舍使用人依法申請民宿,俾協助花蓮赤科山、六十石山、嘉義大阿里山、南投清境、鹿谷、溪頭地區民宿合法經營。
決 議:請國有財產局及林務局協助研議花蓮赤科山、六十石山、嘉義大阿里山、南投清境、鹿谷、溪頭地區民宿土地使用遭遇問題。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10031055號
主旨:有關風景特定區可否設置特色民宿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府觀管字第○九一○一九七七九七○號函。
二、按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屬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風景特定區,區內民宿在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前提下,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之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申請民宿登記。
三、貴縣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內,如有屬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稱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且經 貴縣審查認定為特色民宿者,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四、餘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10029615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民宿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規定,應如何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府旅管字第○九一○一一六八五九號函。
二、按民宿登記之申請人,如非該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房屋使用權利證明等文件;至該申請人是否為該建築物之實際使用人部分,請貴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認定。
三、 餘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10029391號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民宿申請登記之建築物申請要件等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府觀營字第○九一○一八八九九七○號函。
二、關於
(一)民宿之設置,應位於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地區,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每棟獨立合法建築物之所有人,得依法申請民宿登記;
(二)申請民宿登記之建築物為連棟合法建築物,如非屬集合住宅者,得依法提出申請;
(三)一人分別以不同民宿名稱申請民宿登記,與民宿客房數以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參照)及民宿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參照)之規定意旨難謂相符;
(四)合法建築物其部分違規使用部分,屬建築物管理事宜,如申請人能提出合法建築證明文件(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參照),得就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實質審查。
三、餘請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三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10027766號
主旨:關於 貴府函請本局釋示民宿申請人所申請之民宿名稱是否可用外國語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府觀管字第○九一○一○四六五二○號函。
二、按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僅對民宿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訂有規範;至使用外國語部分,並無限制。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一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10027265號
主旨:有關 貴縣富里鄉六十石山民宿輔導登記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府觀管字第○九一○一○三六五四○號函。
二、按民宿建築物以合法住宅為限,但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並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訂有明文。有關 貴轄富里鄉六十石山建築物申請民宿登記所涉問題及需本局協助事項,請研提詳細資料,俾提供必要之協助。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營署都字第0910064143號
主旨:關於貴局函轉臺北縣政府函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及保護區得否申請設置民宿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觀賓字第○九一○○二六四二四號函。
二、按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及保護區申請設置民宿之規定如次:
(一)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住宅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市)政府依同條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住宅區申請設置。
(二)商業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商業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市)政府依同條文第九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商業區申請設置。
(三)風景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得於風景區使用之項目,並無民宿乙項,是以,目前風景區尚不得供民宿設置。至貴局前曾建議放寬風景區供民宿使用乙節,已納入本部刻正辦理之上開施行細則檢討修正案中考量。
(四)保護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於保護區設置之使用項目,並無民宿乙項,是以,保護區不得單獨申請設置民宿;惟其使用性質如屬依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申請於保護區設置之休閒農場之住宿及餐飲設施,應可併予設置。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台內中地字第0910015896號
主旨:貴部函為農舍可否受理申請民宿登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交授觀賓字第0910024332號函。
二、查為因應貴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實施「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但書開放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得供作民宿使用之規定,有關農舍之許可使用細目應予配合增列。本部(地政司)業於日前召開之研商「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暨增訂第六條之一、附表五事宜」會議中經有關機關討論通過,同意於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工業區除外)、林業用地(工業區除外)、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農舍」增列「民宿」為許可使用細目之一(限於上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等地區),又上開會議涉及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細目之檢討作業,本部地政司已召開會議討論完竣正循法規發布程序辦理中。至法規修正發布前得否先行受理農舍申請民宿案件,請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本於權責逕處。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營署園字第0912915991號
主旨:檢送本署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召開之「研商金門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一、有關「金門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規則修正條文」(草案)業經與會機關討論完竣,其結論如附表,請金管處依結論儘速修正。
二、由於部分條文尚需瞭解現場實際狀況再行討論,下次會議請金管處安排至金門召開。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發文字號: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69號
主旨:關於非都市土地整幢住宅建築物,一、二樓經營餐飲業,三、四樓住家空餘房間可否申請民宿登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本部地政司案陳貴局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觀賓字第○九一○○二六四二五號函。
二、 按「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附件一規定辦理。...前項附件一所定許可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由該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規定,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容許鄉村住宅,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鄉村住宅得作民宿使用,準上,有關非都市土地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上之合法住宅建築物,自得申請民宿使用,至一、二樓經營餐飲業,三、四樓住家空餘房間可否申請民宿登記,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查認定。
內政部消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發文字號:消署預字第00910016226號
主旨:有關南投縣政府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件,所生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貴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觀賓字第○九一○○二四九七九號函轉南投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府觀營字第○九一○一六五一九三○號函辦理。
二、 按「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分別訂有明文,既屬住宅用途始得申請設立民宿,則其附屬之餐廳、商店、視廳歌唱等場所,是否屬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所提供資料不足,無法判斷。
三、 另「民宿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惟民宿經營之規模(面積、客房數)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具旅(賓)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賓)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及防焰等事項」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九三三○號令頒之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決議業有明定,故民宿實際經營之規模,逾申請核准登記面積、客房數、用途,如具旅(賓)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賓)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6476號
主旨:有關民宿登記申請案件,是否應經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觀賓字第○九一○○二一二四三號函。
二、 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明定:「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又上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本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附件一)業有明定,應依規定辦理。本案參酌本署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二九一三○九五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附件二)案由三決議明示:有關民宿(及六間至十五間之特區民宿)均列歸屬為H2類組,其建築物設施依H2類組有關規定辦理。又查H2類組係屬住宅、集合住宅等,其為六層樓以上者,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是本案所受理之民宿申請案件,如為六層樓以上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自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發文字號:消署預字第0910013674號
主旨:有關台東縣政府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件,所生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觀賓字第○九一○○二一○三五號函轉台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府旅管字第○九一○○八九○一○號函辦理。
二、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置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法第七條訂有明文,惟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辦理民宿登記申請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得以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卅日
發文字號: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28號
主旨:為加速輔導農民、原住民地區民宿合法登記,函請本部於研商「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暨增訂第六條之一、附表五事宜」作業階段,同意得由各縣市政府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受理、核准農舍申請民宿登記案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貴局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觀賓字第0910020931號函辦理。
二、查為因應交通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實施「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但書開放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得供作民宿使用之規定,本部(地政司)刻已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訂中,且經有關機關於旨揭會議討論通過,同意於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工業區除外)、林業用地(工業區除外)、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農舍」增列「民宿」為許可使用細目之一,又上開會議涉及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細目之檢討作業,本部當儘速召開後續會議及辦理法規修正發布事宜,俾農舍核准作為民宿使用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0912913095號
主旨:檢送本署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研商「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
第一案:有關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草案第十點,得否簡化相關作業規定,以簡政便民。
決 議:在建築法修正案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發佈前,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涉跨類跨組變更及其他未達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之修建行為皆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本案維持原修正條文。
第二案:「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修正草案」,業已將「資訊休閒服務業」歸類於附表二使用項目舉例表所列之D1類組,惟該行業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其名稱、定義業已修訂,擬依修訂內容修正上開要點草案。
決 議:據經濟部代表報告,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尚未審議通過,有關「資訊休閒服務業」之代碼名稱及定義尚未定案。本案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第三案:研商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草案增訂民宿之使用類組,及修正草案附表二使用項目舉例表H1類組使用項目舉例欄內之「2...、休閒農業住宿設施」名稱。
決 議:
一、有關民宿(及六間至十五間之特區民宿)均列歸屬為H2類組,其建築物設施依H2類組有關規定辦理(如其原先已歸為H2類組者免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二、本部營建署前揭九十年九月廿五日函送會議紀錄所完成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修正草案附表二使用項目舉例表修正對照表之表二:H1類組使用項目舉例欄之「2...、休閒農業住宿設施」部分文字刪除(詳附表)。表三:H2類組使用項目舉例欄內增列「4、民宿」(詳附表)。表四:B4類組使用項目舉例欄內「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休閒農業住宿設施。」部分文字刪除。(詳附表)。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發文字號:觀賓字第0910020931號
主旨:為加速輔導農民、原住民地區民宿合法登記,請 貴司同意於研商「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暨增訂第六條之一、附表五事宜」作業階段,得由各縣市政府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始受理、核准以農舍申請民宿登記案件,請 查照。
說明:
一、 為配合經發會共識,發展農村及原住民地區經濟,交通部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民宿管理辦法」,明定特定地區之農舍得供作民宿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依經發會共識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修訂休閒農場屬非山坡地涉及遊客休憩區者之土地面積放寬至三公頃,對於休閒農業區設置面積上限亦予以規定,以確立休閒農業區之疆界,利於其範圍內之農舍得申請民宿。惟據各縣市政府反映,「民宿管理辦法」發布實施迄今已八月,轄內農民及原住民仍無法以居住之農舍合法申請民宿登記。
二、 案查 貴司已三次邀集有關機關召開研商「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暨增訂第六條之一、附表五事宜」會議,並已通過於「農舍」增列「民宿」為免經申請許可細目乙案之決議。按「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因屬行政規則性質,現行「民宿管理辦法」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已針對農舍供作民宿使用有所規範,為落實經發會共識,輔導農民、原住民經營民宿,以利推廣民宿之合法化,謹請加速修法作業。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四二六三號
主旨:檢送本(九十一)年六月四日研商「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暨增訂第六條之一、附表五事宜」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其需 貴單位配合者,請惠予儘速提供意見,不另行文,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四二三二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決議: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修正如後:
(一)甲種建築用地
1.修正第一次會議決議第一款「住宅」許可使用細目2.「民宿」列於「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欄。
(二)乙種建築用地
1.第一款「住宅」許可使用細目修正為「同甲種建築用地」。
(三)丙種建築用地
1.第一款「鄉村住宅」修正為「住宅」,其許可使用細目修正為「同甲種建築用地」。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發文字號: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四二五五號
主旨:台中縣政府地政局就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均無容許農舍供作民宿使用之法令足供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貴局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觀賓九十一字第一三九七三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規定,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鄉村住宅」項下許可作為「民宿」使用,但農舍尚不得受理民宿申請使用,惟為配合交通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實施「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但書開放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得供作民宿使用之規定,以活絡農村、山村地區之經濟,並落實政府重點輔導農民及原住民民宿合法經營之政策需要,對於上揭地區農舍提供民宿使用之相關規定,本部已邀集有關機關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召開「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暨增訂第六條之一、附表五事宜」第二次會議,有關農舍供作民宿之容許使用等相關規定,已列入該會議之研商項目中,俟修正公布實施後,即可據以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二日
發文字號:觀賓九十一字第12077號
主旨:有關經營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民宿,依建築法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是否應申報及其歸類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九十一年五月九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二一二九四號函辦理。
二、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有關客房數為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小規模民宿,基於輔導民宿政策考量,「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四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請 貴署研提免辦變更使用要件,俾本局明訂於條文(民宿管理辦法第七條參照)中。
三、 查行政院農委會為利農舍得申請民宿,已依經發會共識於91.1.11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內政部地政司亦已修正「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增列民宿為「鄉村住宅」之容許使用細項,該司並刻正修正上開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於「農舍」項下增列許可使用細目-「民宿」,建請 貴署就建築管理上一併比照。
四、 民宿,該空間平常係供住家之用,通常僅於假日之時,部分提供少數人經主人同意後住入,猶如好友到家中拜訪過夜之性質,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有別。如上說明,民宿既屬「鄉村住宅」及「農舍」之容許使用項目,以住宅或農舍供作民宿使用,應無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所稱變更使用之問題,倘要求辦理變更使用,將因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不符(農業用地上容許興建農舍,但不得作為旅館或民宿)而無法辦理,使政府輔導民宿合法經營之美意落空。為此,在輔導民宿政策及簡政便民原則下,建議將依法登記之民宿(含六間至十五間之特色民宿)均列屬「住宅」範疇,免辦理變更使用。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發文字號:觀賓九十一字第10981號
主旨:檢送本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研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及審查作業事宜」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本次會議資料僅供各地方政府參考,如有其他建議事項,請於文到一周內傳真主辦單位,俾轉各地方政府參辦。
結論:
(一)特色民宿之認定宜朝簡化方式進行,得將申請者所須提供之特色民宿說明資料,列為「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九款所稱指定文件,並得與申請登記案件一併審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得設置小組或委員會審查,其成員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酌情邀請府內相關單位、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相關社團組織(如旅館公會、觀光協會)機構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
(三)特色民宿之評審方式、項目及標準,得授權審查小組或委員會訂定。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特色民宿認定申請案件,如有須補正資料,應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為宜,以簡政便民。
(五)特色民宿之認定如以區域整體性評定,得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報,經依程序評定後公告之。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輔導特色民宿之申請,得設置輔導小組協助之。
(七)有關特色民宿之審查作業,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仍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認定之,本局謹提供參考資料如後附。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發文字號:營署園字第○九一二九○六三五四號
主旨:檢送本署本(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召開「研商國家公園區內申請民宿及休閒農場」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
一、請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國家公園設置宗旨、分區管制之精神、對資源保育之影響等因素,考量國家公園區內民宿及休閒農場應設置之分區(含用地別)、設置條件、及是否應予總量管制後,納入各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案辦理。
二、有關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如何配合民眾申請民宿及休閒農場乙節,應俟民眾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後,由當地縣市政府會請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意見或辦理會勘。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二日
發文字號:觀賓九十一字第07489號
主旨:檢送本局九十一年三月七日研商「民宿登記專案輔導實施計畫」暨「違反民宿管理事件統一量罰標準表」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會議紀錄:
五、各主管機關說明民宿輔導管理相關事宜:
(一)行政院農委會代表:
1.本會已依經發會共識於91.1.11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其中修訂休閒農場屬非山坡地涉及遊客休憩區者之土地面積放寬至三公頃,對於休閒農業區設置面積上限亦予以規定,以確立休閒農業區之疆界,利於其範圍內之農舍得申請民宿。
2.本會91.1.23召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與「民宿管理辦法」說明會,並修訂休閒農場申請審核表,利於各縣(市)政府審查簡易型休閒農場之作業。
3.本會為確保農村民宿經營之品質,將委任大專院校舉辦民宿經營種子訓練班,提昇其經營服務水準。
(二)內政部地政司代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規定,目前容許作民宿使用之土地包括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惟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開放位於觀光地區、偏遠地區...之農舍得供民宿使用,本司當儘速修正上開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於「農舍」項下增列許可使用細目│「民宿」(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之農舍),俾利執行。
(三)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代表:
有關國家公園區內可供民宿使用乙節,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之精神,國家公園區內可供民宿使用之地區包括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或管一用地,及遊憩區現有住宅遷建用地,因涉各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規定,爰業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併入刻正辦理之各該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中辦理修正。
(四)內政部營建署都計組代表:
有關都市計畫部分,係涉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依現行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並無禁止民宿不得於住宅區、商業區內申請設置;另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附屬於休閒農場之民宿,並得於農業區及保護區內使用。至民宿如擬於農業區、保護區內單獨設置,尚須配合修正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已錄案納入本署刻正委託辦理之上開施行細則檢討修正案中通盤考量。
(五)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代表:
現行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概分為三個範疇,分別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物變更使用管理及違章建築物之拆除。關於民宿建築物之管理亦應符合各該規定,如由住宅用途變更為民宿自應辦理變更使用,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後,即應依所納入建築物類組之組別規定管理,部分民宿建築物雖其設置之設施較一般旅館建築簡單,惟鑒於案涉公共安全,尚難准其無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如有涉及擅自建造者(即違建),亦應予以限期補辦程序或拆除。
(六)內政部消防署代表:
民宿之消防設備標準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至有關民宿之防火管理、檢修申報、防焰物品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財政部賦稅署代表:
1.關於農舍供民宿使用之土地增值稅問題:農業用地移轉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農舍供作民宿使用,其用地已非屬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恐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應無上開條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2.有關符合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之民宿經營者,其所出具之收據可否作為費用憑證乙節,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取得之收據可作為費用憑證,惟有一定比率限制,至於政府機關可否列支部分,應係屬審計法規規範範疇。
(八)內政部警政署代表:警政單位將配合辦理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民宿經營者消極資格審查及第二十五條旅客登記備查管理事宜。
(九)主席裁示:
1.民宿之經營特質已定位為家庭副業,在經營規模上已有限制,因此有關辦理變更使用、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室內裝修、建管、消防歸類管理及相關課稅標準,請相關單位考量民宿之特性,於研修配套管理時採從寬解釋,作特別考量,俾與一般旅館有所區隔,落實經發會輔導民宿合法經營政策。
2.為使相關單位瞭解民宿特色與經營現況,由觀光局安排行程,邀請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民宿實地查勘。
3.民宿經營管理涉及法令眾多,為協助執行單位及民宿業者瞭解,由觀光局編印民宿輔導管理相關法令彙編,請各主管機關協助提供資料。
六、討論事項結論:
(一)「民宿登記專案輔導實施計畫」部分:
1.本計畫目的刪除現有民宿之輔導,「現有」兩個字。
2.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具體措施五增列第五階段-辦理輔導訓練事宜。
3.原名稱配合內容之調整,修正為「民宿輔導管理實施計畫」。
4.計畫修正如附件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二)「民宿登記申請書」(含民宿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二、「委託書」如附件三。
(三)「民宿登記申請案件審查表」部分:
1.土地主管機關乙欄,分列為國家公園、地政、都計主管機關,審查內容配合調整。
2.國家公園範圍內設置民宿之建築審查,由現行各該區域內建築主管機關負責。
3.為簡化申請流程,有關環保、衛生、旅客登記簿之備置、房間價格標示、旅客須知、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設置等事項之審查歸屬登記後管理事項,由縣市政府於審查核准登記後,通知經營者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列為定期不定期檢查項目。
4.審查表修正如附件四。
(四)增訂表格部分:
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條規定,增訂「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表五)「暫停經營、展延暫停經營、復業申請書」(如附表六)、「民宿登記證補(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七)及「民宿營運報告表」(如附件八)。
(五)「旅客登記表」(如附件九)、「民宿登記證」(如附件十)、「民宿登記流程參考圖」(修正如附件十一)、「民宿輔導管理應辦事項暨業務職掌分工參考表」(修正如附件十二)。
(六)為協助民眾瞭解申請民宿登記應具備條件以及經營時應遵守之事項,增訂「民宿登記申請須知」(如附件十三)及「民宿經營須知」(如附件十四)。
(七)「違反民宿管理事件統一量罰標準表(草案)」部分:
1.該標準(草案)應以法規命令格式訂定。
2.各違反民宿管理事件之裁罰標準,應考量其情節輕重,彈性訂定裁罰標準。
3.該裁罰標準(草案)修正如附件十五。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三七五二號
主旨:關於農舍得否受理民宿申請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地政司案陳貴局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觀賓九十一字第○三二六三號函。
二、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本規則規定管制之。是有關案附本部營建署來函請釋,擬開放墾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受理民宿申請,因該農業用地僅得興建農舍,衍生農舍得否受理民宿申請疑義乙節,宜由該署依國家公園法及貴管「民宿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尚無涉本部(地政司)主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業務權責。至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規定,農舍尚不得受理民宿申請使用,惟為因應交通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實施上開「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但書開放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得供作民宿使用之規定,以活絡農村、山村地區之經濟,並落實政府重點輔導農民及原住民民宿合法經營之政策需要,對於開放上揭地區農舍提供民宿使用乙節,本部(地政司)刻已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等法令修法研議中,併此說明。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五日
發文字號:觀賓九十一字第01653號
主旨:台端致 葉部長函,對於「民宿管理辦法」之可行性評估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路政司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路台觀字第○九一○四○三二二○號函轉交通部秘書室九十一年一月四日秘研字第九一○○○○五一號人民陳情案件移辦單辦理。
二、按提供不特定人住宿之場所原屬旅館業之範疇,應依法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然而現行法令對於旅館(大規模住宿設備營業場所)有關容許興建之分區或用地、樓梯數、走廊寬度、窗簾、地毯、室內裝修材料等種種較嚴格之規範,均不利於民宿之一體適用,鑑此,本局經與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多次研商「民宿管理辦法」時,乃針對民宿之特性,將民宿定位在以自用住宅空閒房間提供旅客鄉野生活體驗之處所,從而根據一般民宿經營現況,訂定民宿客房數及總面積之規定,此不僅符合民宿之定位,亦係所以相關單位同意民宿免辦營利事業登記證、免辦建築物變更使用之關鍵,誠為政府為突破法令、輔導民宿合法經營之便民措施。
三、台端如欲於農地上進行開發「民宿」,可朝休閒農場方向規劃,有關休閒農場設置事宜,請逕向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洽詢,若有「民宿管理辦法」其他疑義,可逕向縣(市)政府觀光主管機關或電本局(02)23491530洽詢。
四、檢附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最新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條文乙份供參。
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觀賓九十字第33274號
主旨:貴署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民宿設置地區之規定,函囑本局就修正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容許特定地區民宿之設置,研提具體建議修正條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營署都字第○八○七四一號函。
二、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俱樂部。
(六)遊樂設施。
(七)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紀念性建築物。
(九)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市)
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設委員會審查。第一項第九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準此,都市計畫風景區之使用管制因採正面表列,未容許民宿之設置。
三、鑑於風景區多位於環境優美之處,為配合觀光之發展及對交通、生態、環境產生較低之衝擊,建請考量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增列民宿為使用項目,俾利觀光產業推廣及輔導民宿合法經營。
四、檢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建議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乙份,請參考。
財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九○○○七一五二九號
主旨:檢送交通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路發九十字第○○○九四號令訂定發布之「民宿管理辦法」條文、總說明暨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路發九十字第○○○九四│一號函副本辦理。(附上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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